杭拱卫医罚〔2023〕80号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3-10-12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医罚〔2023〕80号 案件名称:杭州仁德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杭州仁德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柯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6月24日,当事人为患者王某实施早期人工中止(终止)妊娠术前米非司酮片和米索前列醇片给药,未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也可选择使用手机“支付宝”或“浙里办APP”扫描缴款单的二维码缴纳,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按缴款单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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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市监处罚〔2023〕651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
2023-10-12 00:00:00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具体违法情节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圆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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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市监处罚(2023)607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仁德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
2023-09-12 00:00:00
【无】
-
杭拱市监处罚〔2023〕607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与“新氧”APP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入驻该平台开展经营活动。2022年当事人通过平台潜客通功能向用户推送广告宣称其具有“17年私密整形临床经验”。经协查卫健部门,当事人“私密整形”中的项目在2023年1月11日前属妇产科业务,2023年1月11日后被划分到医疗美容科。当事人于2016年11月9日获得“妇产科”诊疗科目资质,后于2023年1月11日取得“医疗美容科”诊疗科目资质。即当事人实际从事“私密整形”业务没有17年,与新氧平台广告中宣传内容不符。截至案发,当事人在“新氧”APP平台通过潜客通功能向平台用户推送该条广告共计15次,广告费用共计人民币1220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初在“新氧”APP平台上架名为“G点注射,G点导入填充”的项目。为增加该项目销量、提升该项目好评度,当事人通过网络寻找刷单人先后对该项目进行10笔虚假交易,并把自行撰写的10条虚假用户评价内容通过微信发给“刷单人”,由“刷单人”发布到“新氧”APP平台上给予好评。在下单和好评都完成后,当事人通过线上转账的方式将佣金支付给“刷单人”。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通过网络刷单人进行虚假交易10笔,发布虚假用户评价10条;每笔刷单业务佣金为13元,共计人民币130元。本局认定,当事人发布具有“17年私密整形临床经验”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于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雇佣“刷单人”进行虚假交易并发布虚假用户评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于对商品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3700元。对当事人对商品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合计处罚人民币203700元(贰拾万叁仟柒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更多2023-09-12 00:00:00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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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市监上处罚〔2022〕0058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2023-09-12 00:00:00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3700元。对当事人对商品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合计处罚人民币203700元(贰拾万叁仟柒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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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卫医罚〔2023〕4号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3-04-24 00:00:00
被处罚人:杭州仁德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853491993现已查明: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或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已构成违法。当事人超出核准登记或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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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市监上罚【2022】031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2022-11-18 00:00:00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具体违法情节,经集体讨论研究,建议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6000元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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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卫医罚〔2022〕15号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02^01^05
2022-02-21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医罚〔2022〕15号案件名称:***仁德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等案被处罚人(当事人):***仁德妇产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东)主要违法事实:现已查明:一、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为:内科/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限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终止中期妊娠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儿科;新生儿专业/急诊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妇产科专业/中西医结合科。当事人未经登记核准医疗美容科诊疗科目,于2021年4月10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利用半导体激光脱毛仪和二氧化碳激光治疗仪的激光热效应爆破色素毛囊的原理为胡某某、孙某某、颜某等共38名患者开展外阴脱毛、腋毛脱毛以及乳晕、外阴、腹股沟部位色素嫩红项目治疗,退回孙某某费用后实际共收取费用共计104772.59元。二、当事人于2021年4月10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为胡某某、孙某某、颜某等共38名患者开展激光治疗均未签署知情同意书,赵某等共14名激光治疗患者的病历未书写。三、当事人单位妇科医师汪某于2021年11月3日为患者孙某某开展大阴唇干瘪修复和阴道粘膜修复,方法为抽取孙某某自身血清经分离提取富血小板血浆(PRP),注射于大阴唇和阴道内壁,同时使用1ML莫娜丽莎注射用修饰透明质酸钠凝胶(玻尿酸)注射于孙某某外阴进行填充治疗。PRP及玻尿酸注射治疗前未签署知情同意书。四、当事人单位妇科医师于某、汪某分别于2021年8月3日及2021年10月10日,为刘某某、潘某某开展妇科治疗,未记录病历;汪丽于2021年11月8日为张某某行双侧小阴唇修复术+阴蒂包皮环切术,术前未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及《麻醉知情同意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25000元,同时,吊销妇科专业诊疗科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市工商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出处罚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处罚日期: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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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市监上处罚〔2021〕008号
【无】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情形
2021-09-28 00:00:00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上缴国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市监处罚〔2021〕32号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2021-08-23 00:00:00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建议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23040元(贰万叁仟零肆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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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市监上罚处字〔2020〕044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2021-03-22 00:00:00
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上缴国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拱公(上)行罚决字【2020】02562号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上塘派出所
【无】
2020-11-19 00:00:00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19日,上塘派出所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303号杭州仁德妇产医院在其运营的网上挂号系统,未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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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卫计罚〔2019〕9号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
2019-03-22 00:00:00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依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2380元;3、罚款16952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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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市管上处字【2018】8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
2018-06-04 00:00:00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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