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税稽罚〔202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1.你单位在2021年1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通过个人银行卡、现金、支付宝、微信等收取营业收入(不含税)合计60,727,709.07元(其中2021年1,522,437.05元、2022年19,409,647.63元、2023年39,795,624.39元),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少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更多2024-03-25 00:00:00
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897,061.68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48,530.87元,对你单位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1,391.82元的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695.95元,以上罚款合计464,226.82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未足额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356,641.53元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78,320.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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