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香市监处罚〔2023〕8-34号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违法行为
2023-06-27 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处罚。 综上,当事人发布毒性药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发布毒性药品广告的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珠香市监处罚〔2023〕8-9号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违法行为
2023-03-22 00:00:00
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粤珠卫健罚字【2022】659号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违反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的
2023-02-06 00:00:00
警告,罚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粤珠卫健罚字〔2022〕659号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违反质量管理相关规定的
2023-02-06 00:00:00
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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