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拱市监处罚(2023)530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好漾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
2023-08-29 00:00:00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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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市监处罚〔2023〕530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2023-08-29 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拱市监处罚〔2023〕149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2023-04-12 00:00:00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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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市管市监稽处罚【2022】50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2022-11-22 00:00:00
为了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十四)项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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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市管市监稽处罚〔2022〕50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查明,当事人在2021年9月27日与颜值光环(海南)文化有限公司签订《变美日记》直播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颜值光环(海南)文化有限公司指定新浪微博主播“虫虫Chonny”为当事人的医疗服务项目在互联网平台提供在线直播推广服务,“虫虫Chonny”向其粉丝推荐当事人的医疗服务项目,当事人需支付颜值光环(海南)文化有限公司直播服务费15000元,“虫虫Chonny”主播的粉丝购买医疗服务项目总金额的30%为当事人需支付颜值光环(海南)文化有限公司的佣金比例。2021年11月4日-11月5日,当事人作为委托方之一,委托颜值光环(海南)文化有限公司指定主播“虫虫Chonny”在新浪微博平台“虫虫咋整呢”直播间开展主题为“医美狂欢2天”的直播活动,消费者通过直播间链接可直接下单购买相关服务及产品。上述直播内容涉及当事人的医美服务及产品,包括逆龄抗衰卡套餐、医美套餐福袋、医美入门、黄金微针面部等系列套餐,里面项目含红蓝光治疗、强脉冲光激光治疗、高频电灼治疗、水光、YAG激光治疗等。当事人持有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未有关于上述医疗服务及产品内容。当事人需支付颜值光环(海南)文化有限公司的推广服务费为15000元、佣金为5265.5元,当事人委托的颜值光环(海南)文化有限公司指定主播“虫虫Chonny”通过直播代言帮助当事人销售产品或者服务的收费模式包含推广服务费和佣金,均属直播代言收益,故合计认定广告费为20265.5元。截止案发当事人尚未向颜值光环(海南)文化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费用。
更多2022-11-22 00:00:00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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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市管市监处罚〔2022〕16512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20日当事人好漾医疗美容(杭州)有限公司在“新氧”“微信公众号”“大众点评”“美团”等平台发布包含以下内容的广告。一是项目使用的仪器和产品适用范围内未见广告宣传的功效,涉嫌虚假宣传。如:AOPT超光子全面部全模式的项目,宣传AOPT超光子,淡化色斑,去红祛痘印,美白嫩肤,淡斑去黄,但该项目使用的仪器是强脉冲与激光系统,适用范围:用于治疗皮肤色素异常,痤疮疤痕及手术疤痕,减轻皮肤细纹和眼周皱纹,并不具有美白功效;KOYO超皮秒的项目,宣传美白嫩肤,淡斑精致,但该项目使用的仪器是YAG皮秒激光治疗仪,适用范围:用于去除黑色和蓝色文身,并不具有美白、淡斑功效;Fotona4Dpro项目,宣传美白嫩肤,深层加热溶脂,但该项目使用的仪器是YAG/Nd:YAG激光治疗系统,适用范围:用于表皮痣、疣、皮赘、疤痕修复、睑黄瘤的治疗,并不具有美白、燃脂功效;嗨体熊猫1.0淡化黑眼圈的项目,宣传淡化黑眼圈,淡化眼周细纹,但该项目使用的产品是注射用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适用范围:用于皮内真皮注射填充,以纠正颈部中重度皱纹,并不具有淡化黑眼圈,淡化眼周细纹的功效。二是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当事人有广告中使用患者“术前”“术后”进行对比的广告:如美团广告中有漾粉体验官相册中,有好漾医美水印的患者术前术后对比照片;微信公众号好漾医美广告,美无脂净,享瘦一夏,患者“术前”“术后”进行对比照片。三是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广告,微信公众号广告如“独家科技、前沿科技、无创减脂,1小时减脂率高达27%”。四是曾获荣誉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广告。如微信小程序广告宣传“年度最受消费者喜爱机构”、“年度最受消费者信赖医美平台奖”,经核查未见相关获奖事实。当事人上述广告由林亮亮代为在各平台发布,当事人2022年1月1日与林亮亮(身份证号:330***********5714)签订了《内容代运运营合同》,由林亮亮代为在“天猫KOYO好漾旗舰店”“微信公众号”“新氧”“美团”等平台发布由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合同期限由2022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费用是2000元/年。当事人已对涉及的违法广告进行了整改。
更多2022-11-04 00:00:00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更多信用中国
杭拱市管市监处罚【2022】16512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广告中有关产品名称、适用范围、性能结构及组成、作用机理等内容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不符
2022-11-04 00:00:00
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元;以上两项合计,建议责令当事人杭州好漾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共处罚款10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拱市管市监处罚〔2022〕16394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查明: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20日,当事人杭州好漾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在“天猫KOYO好漾旗舰店”“微信公众号”“大众点评”“美团”等平台发布包含以下内容的广告:一是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药物等的,如:“AOPT超光子全模式”,“独特的HYLACROSS专利交联技术”,“玻尿酸塑形使用产品,品牌:乔雅登,型号:乔雅登极致玻尿酸,剂量:0.8ml”等;二是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等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如使用患者“术前”“术后即刻”进行对比,让医务人员作讲解宣传;三是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如“酷塑冷冻溶脂-轻松躺瘦、冻脂减肥、舒适享瘦”,“准确针对皮下脂肪细胞,想瘦哪里瘦哪里”“有效塑形脂肪减少后不再增长脂肪细胞数量”,“快速改善面部衰老松弛面颊紧致饱满提升苹果肌/下颌缘线条”;四是在广告中使用“热销”等用语,如“单店热销”、“热销套餐”等,使用“热销”宣传的广告涉及乔雅登·雅致(0.8ml)和Aopt超光子全模式+舒敏之星两个服务项目,自2022年2月广告发布至2022年6月20日,乔雅登·雅致(0.8ml)实际销售12份,销售额46848元,Aopt超光子全模式+舒敏之星实际销售381份,销售额350824元,这两项收费用中包含药品、医疗器械、人工成本等,具体利润无法计算。当事人于2022年1月1日与林亮亮签订了《内容代运运营合同》,由林亮亮代为在“天猫KOYO好漾旗舰店”“微信公众号”“大众点评”“美团”等平台发布由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合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费用是2000元/年。
更多2022-07-26 00:00:0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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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市管市监处罚【2022】16394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2022-07-26 00:00:00
当事人医疗广告中含有“热销”等诱导性内容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简称违法一);医疗广告中涉及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等内容,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简称违法二);医疗广告中宣传患者术前术后对比及用医生形象进行宣传等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项之规定(简称违法三);医疗广告中含有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简称违法四)。 为严肃法纪,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违法一行为,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3000元;对当事人违法二行为,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3000元;对当事人违法三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罚款3000元;对当事人违法四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00元。 以上四项合计,决定对当事人杭州好漾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共处罚款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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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市监天处罚【2022】011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022-06-29 00:00:00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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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市监天罚处字〔2021〕007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杭州好漾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发布的以上3起广告通过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浙医广[2021]第330103-0064号。当事人于2021年6月15日与第三方陆昊签订了《网络推广渠道内容代运营合同》,由对方负责当事人互联网广告推广,包含且不限于大众、美团、新氧、微信小程序、O店等,店铺名称:koyo好漾医美,合同期限一年,2021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17日,合同费用3500元/年。承办人员认为:当事人杭州好漾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的广告①中“低温舒适不伤肤,躺着就能瘦”,广告②中“躺着就能瘦,想瘦哪里瘦哪里,长久塑形,脂肪细胞减少后不再增长”,广告③中“一次性解决除皱、缩毛孔、改善痤疮痘印等问题,术后不会出现结痂、色沉等不良反应”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违规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广告行为;广告①中“一次可消除操作部位25%脂肪”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规发布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医疗广告行为;广告①中“非侵入式冷冻消脂冻死脂肪随代谢排出”,广告③中“结合了微针微创
更多2021-10-21 00:00:00
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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