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logo
美树诗悦美医疗美容

美树诗悦美医疗美容

电话:暂无信息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安顺路70、72号1-4
医疗美容诊所成立4年
简介:美树诗悦美医疗成立于2020年7月1日,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安顺路70、72号1-4。

医院资质

营业执照

营业期限
2020/07/01至长期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编码
91330212MA2H6M72X0
法人
袁丹
注册资金
300万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美容服务;诊所服务;医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美甲服务;远程健康管理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户外用品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礼仪服务;日用品销售;茶具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母婴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服装服饰出租;皮革销售;鞋帽零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医疗执照

证件有效期
2021/06/17至2024/06/30医疗执照
医院级别
未定级
医院资质
医疗美容诊所
麻醉科
科室范围
美容皮肤科

医院风险

行政处罚 5条

决定书文号
决定机关名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内容
数据来源

甬鄞卫传罚【2022】158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2-08-12 00:00:00

被处罚人:宁波鄞州美树诗悦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H6M72X0 现已查明: 2022年07月01日,宁波鄞州美树诗悦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更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卫传罚〔2022〕158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2022-08-12 00:00:00

对宁波鄞州美树诗悦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

信用中国

甬鄞市监处罚〔2022〕295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明,2021年04月07日,当事人从上海嘉美道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粉状面膜化妆品10包,进货价160元/包。当事人陈述供应商处是有中文标签,名称为DMK酶面膜1#。因此进价1600元。另外,当事人不单独对外出售上述化妆品,都是在给顾客现场美容直接使用,同时还需要使用其他产品,故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化妆品的货值无法统计,当事人由销售上述化妆品产生的利润无法计算,因未取得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的其它相关证据,按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处理。本案中,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面膜的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综上,对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无中文标签粉状面膜9袋;2、罚款10000元。

更多

2022-03-31 00:00:00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更多

信用中国

甬鄞卫医罚【2021】4181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01^02

2021-07-02 00:00:00

2021年05月27日,我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安顺路70、72号1-4的宁波鄞州美树诗悦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营业,有一顾客任宁的门诊病历上写有“2021.5.26,黄金微针”,其中该病历医师签名处显示王晓梅。现场拍摄照片4张为证。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以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更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卫医罚〔2020〕4179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0-10-19 00:00:00

你单位宁波鄞州悦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08日,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美容皮肤科诊疗活动(脱毛)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银路1号(鄞州检察院旁),帐号:3901150011200531870

更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经营异常

暂无内容信息

执业医生

暂无医生

相册

暂无图片

同城项目报价

  • 玻尿酸淡化黑眼圈
    ¥450
  • 玻尿酸丰鼻基底
    ¥1000
  • 嗨体淡化泪沟/黑眼圈
    ¥3000
  • 注射缩鼻头
    ¥300
  • 黄金微针
    ¥500
  • 射频紧肤
    ¥6500
  • 玻尿酸丰苹果肌
    ¥2000
  • 调Q激光
    ¥0
  • 眼周激光紧致
    ¥0
  • 玻尿酸丰额头
    ¥1500
  • 玻尿酸淡化印第安纹
    ¥0
  • 注射瘦小腿
    ¥1500
  • 玻尿酸丰耳垂
    ¥200
  • 注射去川字纹
    ¥9500
  • 比基尼线脱毛
    ¥1000
  • 私密脱毛
    ¥2000
  • 玻尿酸导入
    ¥2500
  • 玻尿酸丰眼窝
    ¥1000
  • 注射塑形
    ¥0
  • 开外眼角
    ¥2000
医美查APP

下载医美查APP

了解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