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鄞卫传罚【2022】158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2-08-12 00:00:00
被处罚人:宁波鄞州美树诗悦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H6M72X0 现已查明: 2022年07月01日,宁波鄞州美树诗悦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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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鄞卫传罚〔2022〕158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2022-08-12 00:00:00
对宁波鄞州美树诗悦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
信用中国
甬鄞市监处罚〔2022〕295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明,2021年04月07日,当事人从上海嘉美道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粉状面膜化妆品10包,进货价160元/包。当事人陈述供应商处是有中文标签,名称为DMK酶面膜1#。因此进价1600元。另外,当事人不单独对外出售上述化妆品,都是在给顾客现场美容直接使用,同时还需要使用其他产品,故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化妆品的货值无法统计,当事人由销售上述化妆品产生的利润无法计算,因未取得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的其它相关证据,按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处理。本案中,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面膜的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综上,对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无中文标签粉状面膜9袋;2、罚款10000元。
更多2022-03-31 00:00:00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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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鄞卫医罚【2021】4181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01^02
2021-07-02 00:00:00
2021年05月27日,我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安顺路70、72号1-4的宁波鄞州美树诗悦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在营业,有一顾客任宁的门诊病历上写有“2021.5.26,黄金微针”,其中该病历医师签名处显示王晓梅。现场拍摄照片4张为证。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以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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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鄞卫医罚〔2020〕4179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0-10-19 00:00:00
你单位宁波鄞州悦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08日,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美容皮肤科诊疗活动(脱毛)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银路1号(鄞州检察院旁),帐号:390115001120053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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