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卫传罚〔2023〕39号
台州市路桥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3-08-29 00:00:00
被处罚人:台州市路桥徐永财皮肤科诊所 现已查明: 当事人桌子上有一瓶外科手消毒液(免洗型)限用日期:20201220-20221220,已失效,未执行手消毒剂卫生要求GB 27950-2011 8.6开瓶用后应将盖拧紧,有效期内使用。即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9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路桥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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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卫传罚(2023)39号
台州市路桥区卫生健康局
台州市路桥徐永财皮肤科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2023-08-29 00:00:00
【无】
-
路卫医罚【2021】30号
台州市路桥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1-11-24 00:00:00
被处罚人:台州市路桥徐永财皮肤科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4MA2ANGUQ2N 现已查明: 2021年11月15日,台州市路桥徐永财皮肤科诊所未核准医学检验专业开展医学检验,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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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卫医罚〔2021〕30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台州市路桥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1-11-24 00:00:00
被处罚人:台州市路桥徐永财皮肤科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N现已查明:2021年11月15日,台州市路桥徐永财皮肤科诊所未核准医学检验专业开展医学检验,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构成违法。你单位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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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路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28号
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台州市路桥徐永财皮肤科诊所设置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案
2019-10-08 00:00:00
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28号被处罚人:台州市路桥徐永财皮肤科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4MA2ANGUQ2N住所: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洋叶村北南官大道77号经营者:徐永财性别:男出生年月:1971年11月民族:汉身份证号:332603********6271住址: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东老街38号联系电话:18657692410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从2019年9月19日开始对台州市路桥徐永财皮肤科诊所涉嫌设置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9年9月24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被处罚人台州市路桥徐永财皮肤科诊所为徐永财个人经营,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洋叶村北南官大道77号主要从事皮肤科的诊疗。被处罚人为了经营需要,从2019年8月24日开始,在北南官大道77号屋顶东侧设置有一个字体招牌,主要内容为“徐永财皮肤科”,每个字体长约为1.2米,宽约为1.2米。上述招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第7.0.10要求(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影响市容,本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向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同月21日17时前自行拆除,但被处罚人逾期未拆除上述所设置的招牌。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徐永财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台州市路桥徐永财皮肤科诊所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洋叶村北南官大道77号主要从事皮肤科的诊疗。2.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2019年9月19日拍摄),证实了上述招牌的设置地点、规格尺寸、内容等情况。3.徐永财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于2019年8月24日开始设置了上述招牌。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台路综执罚责改通字〔2019〕第4057号)及文书送达回证,证实了本机关已责令被处罚人限期拆除所设置招牌的事实。5.徐永财的询问笔录以及执法人员2019年9月23日拍摄的照片,证实了被处罚人逾期未拆除上述所设置的招牌。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身份证复印件。本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设置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市容,并逾期不改正。现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被处罚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路桥各网点,户名: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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