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市监处罚(2023)114号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于2022年4月份开始,为了拓展业务,在美团APP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广告内容有利用五洲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涉及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发布的宣传报道内容与其审核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成品样件表不符,不能提供上述医疗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广告成品样件表。截止2023年7月20日,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费用为17439.18元。
更多2023-11-15 00:00:00
罚款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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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市监处罚〔2023〕113号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于2022年4月份开始,为了拓展业务,在美团APP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广告内容有利用五洲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涉及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发布的宣传报道内容与其审核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成品样件表不符,不能提供上述医疗广告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广告成品样件表。截止2023年7月20日,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的费用为17439.18元。
更多2023-11-15 00:00:00
罚款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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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市监处罚【2023】113号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
2023-11-15 00:00:00
罚款28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玉市监处罚【2023】114号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
2023-11-15 00:00:00
罚款28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玉市监处罚【2022】89号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
2022-09-15 00:00:00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20000元罚款 二、没收“珠海市丽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造“解脲脲原体分离培养基试剂盒(微生物检验法)”【规格:20人份】。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玉市监处罚〔2022〕89号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6日,我局接到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品一械“飞行检查”和“交叉互查”现场记录表,要求对呼和浩特市五洲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1、部分产品索取资质不全、2、现场发现该医院冷藏柜内“珠海市丽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造“解脲脲原体分离培养基试剂盒(微生物检验法)”【规格:20人份】,粤械注准20152401222,生产批号:20210501,生产日期:20210515,有效期至 20220514,该医院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行为进行查处。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路200号(原公园西路49号)的呼和浩特市五洲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核查,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发现该医院冷藏柜内“珠海市丽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造“解脲脲原体分离培养基试剂盒(微生物检验法)”【规格:20人份】,粤械注准20152401222,生产批号:20210501,生产日期:20210515,有效期至 20220514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七十条第三项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采取强制措施。
更多2022-09-15 00:00:00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20000元罚款 二、没收“珠海市丽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造“解脲脲原体分离培养基试剂盒(微生物检验法)”【规格:20人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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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市监处罚【2022】110号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2022-08-26 00:00:00
罚款12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玉市监商广处(2021))009号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情形。
2021-06-23 00:00:00
罚款20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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