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税稽罚〔2023〕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咸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逃避缴纳税款
2023-11-03 00:00:00
1.针对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增值税65735.3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97.98元(合计68833.36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第四部分税款征收管理类第17项之规定,你单位2020年至2022年少缴税款占应缴税款比例超过10%,决定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34416.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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