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市监处罚〔2021〕672号
淄博市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2021-12-15 00:00:00
1、没收《财物清单》(张市监公清单[2021]0927号)中的涉案产品;2、罚款贰万玖仟(29000)元整,上缴国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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