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拱卫医罚〔2023〕114号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医罚〔2023〕114号 案件名称:杭州思蓓雅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杭州思蓓雅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毕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思蓓雅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5份病历资料、于2023年11月6日使用中医专业执业医师金光文为3名患者开展美容皮肤科诊疗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24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账户: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湖墅支行,账号:1202*********09962)。也可选择使用手机“支付宝”或“浙里办APP”扫描缴款单的二维码缴纳,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cn)按缴款单号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2月2日
更多2024-02-02 00:00:00
对杭州思蓓雅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24000元;
信用中国
拱(消)行罚决字〔2021〕10000059号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无】
2021-06-24 00:00:00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白马公寓1幢1号商铺一层第一间的杭州法思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俊)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杭州法思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杭州法思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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