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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医院

湖北省中医院

电话:暂无信息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花园山4号
公立综合医院
简介:湖北省中医院暨湖北省中医药研究院、湖北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是全国唯一一所“四位一体”发展的省级三级甲等中医院,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首批全国示范中医院、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湖北省中医药数据中心。医院始建于1868年(清同治七年),前身是英国传教士杨格非博士创办的仁济医院,距今已有150年的历史。经过几代省中医人的辛苦耕耘,目前医院已发展成集医疗、教学、科研、保健、新药研发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省级中医院。2017年,医院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是根据中共中央[1978]56号文件精神确定建立的全国六所中医药科研基地之一,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内设中西医结合研究所、中药研究所、骨伤科研究所、中医基础理论研究所、临床研究所5个研究所,下设15个研究室。1991年5月,原国家主席李先念同志为研究院题写院名。同年9月,李先念同志夫人林佳媚女士亲临研究院,为院名揭牌。1994年,被确定为“卫生部中药临床药理基地”。2001年,研究院与湖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合并组建成湖北省中医院。2017年,研究院成功纳入国家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省级中医药科研机构项目。961年,原湖北省卫生厅批准湖北省中医院前身—湖北医院为湖北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50年多年来,医院已发展成为师资力量雄厚的大型教学医院。每年完成湖北中医药大学课堂教学任务2万余学时,接收实习生、进修生、留学生、硕士生、博士生500余人次。2008年,医院确定为全国十六家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单位之一,重点进行肝病研究。基地项目新建总建筑面积60040㎡的综合大楼,总投资2.83亿元。2015年4月,基地综合大楼正式投入使用,2016年12月,基地建设顺利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验收。目前,医院“一院五址”,即花园山院区、光谷院区、凤凰门诊、省直机关分院及葛店院区。建筑面积29万平方米,开放床位2000余张。现有在职职工2438人,副高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440人,博士生导师29人、硕士生导师159人。设有12个博士点、23个硕士点。拥有210名从事科研工作的全额事业编制。拥有国医大师2名,全国名中医1名,家级名老中医27名,湖北中医大师9名,湖北中医名师14名,全国优秀中医临床研修人才27名,首届湖北省中青年知名中医11名,湖北医学领军人才1名。

医院资质

营业执照

营业期限
2019/12/3至2024/12/3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编码
124200004200010937
法人
何绍斌
注册资金
8449万
经营范围
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门诊,住院,医疗与护理服务,医疗教学,医学研究

医疗执照

证件有效期
2015/11/5至2030/11/4医疗执照
医院级别
三级,是具有全面医疗、教学、科研能力的医疗预防技术中心
医院资质
公立综合医院
麻醉科
科室范围
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女保健科,儿科,小儿外科,儿童保健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医疗美容科,精神科,传染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麻醉科,疼痛科,重症医学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

医院风险

行政处罚 8条

决定书文号
决定机关名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内容
数据来源

洪卫医罚(2023)053号

武汉市洪山区卫生健康局

《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2023-12-12 00:00:00

【无】

-

洪卫医罚〔2023〕053号

武汉市洪山区卫生健康局

湖北省中医院(光谷院区)在2021年收治患者张祥红、张重庆等过程中存在违规多收费的行为。

2023-12-12 00:00:00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900元

-

洪卫医罚〔2023〕022号

武汉市洪山区卫生健康局

湖北省中医院(光谷院区)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规定在24小时内完成手术者吴钢的签名。

2023-08-01 00:00:00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信用中国

洪卫医罚(2023)022号

武汉市洪山区卫生健康局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2023-08-01 00:00:00

【无】

-

昌市监处罚〔2023〕196号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查明,当事人2017年2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实施的骨科手术中,有55人次实施了骨科手术中串换骨科高值耗材违规收取患者费用88742.32元。2023年2月底当事人成立了工作专班以及院内专家组,对2017年2月至2021年10月期间骨科住院病人55人次实施的骨科手术中实际使用耗材的影像学资料及成本价格进行详细的核实。根据该院专家组对上述病人影像学资料阅片后进行综合评判,确定了实际使用耗材的产品品名、规格、型号以及生产厂家,实际有6种串换行为。当事人不能提供2017年2月至2021年10月期间55人次患者骨科手术实际使用高值耗材的价格清单及使用记录。当事人于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3月21日接受了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对该院2017年2月至2021年10月期间骨科住院病人高值耗材使用的检查,结合该院自查,情况一致,该院对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对其骗取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可并接受了“武汉市医保”、“湖北省内异地医保”、“医保三无”三类结算方式中47人次医保患者医保基金违规结算,其中52247.30元属于骗取医保基金,已被没收并处罚。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接受处理的违规金额(医保患者自付部分和非医保患者自费部分)为36495.02元。2023年4月20日经武汉中天奇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提交骨科高值耗材涉嫌价格违法自查金额开展专项审核,扣除实际使用耗材成本后,当事人获利3127.53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127.53元。另查明,当事人在全市“双随机”联合检查中发现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违规多收患者费用: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每增加二根血管)加收、X线计算机体层(CT)成像、磁共振血管(MRA)1.5T、浅表组织器官B超检查(双眼及附属器)四个医疗服务项目违规收费(多收)共计92529.2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92529.20元。当事人可以提供涉案骨科高值耗材(结算耗材)及医用设备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授权供应者销售的《授权委托书》;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用耗材采购意向协议》及配套的《廉洁购销合同》纸质版和电子版资料,以及实际使用骨科高值耗材供应商资质、医院与供应商采购合同、生产厂家资质、产品注册证、骨科高值耗材串换产品汇总表、关于结算耗材与实际耗材对应关系的说明、骨科高值耗材涉嫌价格违法自查情况明细表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中标通知书》、《销售合同书》、《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情况说明》复印件。当事人收取费用与提供商品质价不符及不按照规定标准收费,2022年5月27日,本局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昌市监责改[2022]15-2-3号,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2022年8月3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本局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昌市监责退[2022]15-2-1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患者多付的价款92529.20元退还给患者。当事人在本局2022年5月25日检查发现其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后,立行立改,针对发现问题,进行了自查,进一步加强高值耗材信息化管理,实现医用耗材全流程监管,扫码入出库模式,扫码计费模式,杜绝多收,规范医疗行为。当事人2022年8月3日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昌市监责退[2022]15-2-1号后,于当日在院内公示区发布《退费公告》查找,拟将患者多付的价款退还给患者,截止2022年8月15日无一名患者办理退款手续,故向本局提出申请将其违规收取患者费用92529.20元依法予以没收。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2023年4月25日,本局给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昌市监责改[2023]15-2-0005号,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清退多收价款,在2023年5月6日前改正,将违规收取患者的价款3127.53元退还给患者。当事人2023年4月25日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昌市监责改[2023]15-2-0005号后,于当日在院内公示区发布《退费公告》查找,拟将对患者违规多收价款退还给患者,截止2023年5月12日,无一名患者办理退费手续,故向本局提出申请将其违规收取患者费用3127.53元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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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30 00:00:00

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3127.53元;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4691.30元。当事人未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进行价格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92529.20元;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38793.80元。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95656.73元;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4348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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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卫医罚〔2022〕045号

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中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严格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2022-08-29 00:00:00

警告

-

鄂卫传罚〔2022〕13号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镜终末漂洗用水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2022-04-11 00:00:00

罚款2000元

-

洪卫医罚【2018】037号

武汉市洪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北省中医院(湖北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湖北省中医药研究院)发生四级医疗事故且承担主要责任

2018-11-09 00:00:00

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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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暂无内容信息

执业医生

暂无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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