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监长处〔2023〕052023000872号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以下情形的: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更多2023-07-24 00:00:00
罚款1.000000万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长第2120239029号
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2023-07-21 00:00:00
罚款人民币5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长第2120235033号
长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
2023-07-18 00:00:00
警告,罚款人民币37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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