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鄞市监处罚〔2023〕660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
2023-07-17 00:00:00
对当事人未按说明书要求贮藏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的行为,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 对当事人发布禁止语广告和违反专利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鄞政发办〔2023〕25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涉企行政执法中推行“轻微违法首违不罚”等十项措施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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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鄞卫医罚【2022】143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2-09-19 00:00:00
2022年06月24日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1份门诊病历医生签字处空白)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3名以下患者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上述罚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鄞州银行任一网点)缴纳,账号:81011101302048169,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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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鄞卫医罚〔2022〕143号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2-09-19 00:00:00
2022年06月24日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1份门诊病历医生签字处空白)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3名以下患者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上述罚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鄞州银行任一网点)缴纳,账号:8****************9,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更多人民政府
甬鄞卫医罚〔2022〕93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被处罚人:宁波鄞州首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EPND7N现已查明:2022年05月13日,宁波鄞州首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责任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构成违法。你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主动退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投诉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我局合议决定,予以你单位减轻处罚,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
更多2022-06-16 00:00:00
对宁波鄞州首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2500元;
信用中国
甬鄞卫传罚〔2022〕74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被处罚人:宁波鄞州首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EPND7N现已查明:2022年03月16日,宁波鄞州首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责任公司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更多2022-05-10 00:00:00
对宁波鄞州首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3000元;
信用中国
甬鄞卫医罚〔2021〕4282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02
2021-08-18 00:00:00
你单位2021年06月30日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护士徐XX)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鄞州银行任一网点)缴纳,账号:81011101302048169,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市监处〔2020〕355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2020-06-10 00:00:00
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卫医罚〔2019〕4259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0-03-05 00:00:00
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麻醉记录等部分病历资料中麻醉医生和主诊医师无签名)的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关于“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和第八条第一款关于“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应责令你单位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同时具有上述2个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我局经合议认为,应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六条关于“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予以你单位最低处罚幅度处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以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同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银路1号(鄞州检察院旁),帐号:3901150011200531870。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市监处〔2019〕621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2019-08-19 00:00:00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罚款20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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