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西卫医罚【2021】259号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01^02
2021-08-30 00:00:00
1、杭州华都星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检验科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免疫血清学检验项目,超出登记科目的收费总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一)项,决定作出1、罚款3000元;2、吊销美容外科的行政处罚;2、杭州华都星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独立开展医疗美容手术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3、杭州华都星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病历资料未按规定填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决定作出1、警告;2、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决定作出1、警告;2、吊销美容外科;3、罚款5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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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7012005140043号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杭州华都星颜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占用道路案。
2020-05-14 00:00:00
2020年04月20日15时56分,我局文新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4月20日10时00分开始在西湖区古墩路387-1号前占用道路,执法人员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责任区道路上搭有四组铁制脚手架用于店面装修活动,经测量,占用责任区道路长7.2米,宽0.8米,计面积5.76平方米,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办理职能部门的审批手续。经复查,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责令整改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具有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1、2020年4月20日15时56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搭建脚手架的地点及搭建的脚手架是搭建在案发地的责任区道路上。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3、2020年4月20日15时56分至16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占用责任区道路面积为5.76平方米的事实以及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签名确认。4、2020年4月21日16时08分至16时3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占用道路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未办理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占用道路事实的情况;违法行为未整改的情况。5、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全权受理本案调查处理的资格。6、2020年4月20日17时2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未进行现场整改的情况。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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