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市监处罚〔2024〕161号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和医疗器械类的案件
2024-04-15 00:00:00
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十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要求贮存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罚款30000元,没收“王冠”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规格:0.9×35TWLB黄)6支、“洪达”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规格0.8mm)100支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52000元; 3.没收“王冠”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规格:0.9×35TWLB黄)6支、“洪达”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规格0.8mm)100支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武税一稽罚〔202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个人所得税检查情况:(1)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检查情况你单位2020年在职员工约95人,发放工资总额为5,080,639.05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0元;2021年在职员工约87人,发放工资总额为6,370,469.40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0元;2022年在职员工约94人,发放工资总额为3,939,497.34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0元。你单位发放的以上款项未按工资薪金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2020年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456,740.48元;2021年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813,156.02元;2022年应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117,700.86元。(2)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检查情况通过检查你单位账簿及相关凭证资料发现,你单位2020年-2022年期间,支付给个人(主要为聘请医生、介绍业务佣金)的劳务报酬未按“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税目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你单位2020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369,696.35元,已缴纳0元,应补扣补缴369,696.35元;2021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196,192.75元,已缴纳0元,应补扣补缴196,192.75元;2022年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80,818.25元,已缴纳0元,应补扣补缴80,818.25元。3、印花税检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二、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之规定,2020年签订广告合同1,859,469.91元,应补缴“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929.7元;购买医用耗材及固定资产签订购销合同金额共计1,843,241.25元,应补缴“购销合同”印花税553.0元;租赁支出578,925.00元,应补缴“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578.9元。2021年签订广告合同3,211,908.21元,应补缴“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1,606.0元;购买医用耗材及固定资产签订购销合同金额共计5,037,315.18元,应补缴“购销合同”印花税1,511.2元;租赁支出997,500.00元,应补缴印花税“财产租赁合同”997.5元。2022年签订广告合同3,313,849.78元,应补缴“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1,656.9元;购买医用耗材及固定资产签订购销合同金额共计1,994,060.08元,应补缴“购销合同”印花税598.2元;租赁支出1,080,000.00元,应补缴“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1,080.0元;签订融
更多2023-11-28 00:00:00
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以50%罚款计1,017,152.37元(其中:2020年罚款413,218.42元,2021年罚款504,674.39元,2022年罚款99,259.56元)。
更多信用中国
武税一稽罚(202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违反税收管理
2023-11-28 00:00:00
【无】
-
硚卫医罚〔2023〕021号
武汉市硚口区卫生健康局
未有正确记录就诊时间,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三条;
2023-08-17 00:00:00
警告并罚款10000元
信用中国
硚卫医罚(2023)021号
武汉市硚口区卫生健康局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三条;
2023-08-17 00:00:00
【无】
-
硚市监处罚〔2023〕141号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违法行为
2023-07-17 00:00:00
当事人发布“容貌焦虑”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硚卫(医)罚(2019)0114
武汉市硚口区卫生健康局
该门诊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19-08-08 00:00:00
责令立即停止改正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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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卫医罚(2019)090号
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武汉乐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更多2019-07-08 00:00:00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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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11193842027403
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9年3月27日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武汉天一中医医院未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工作的人员方永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现场收集培训记录及医疗废物登记表复印件各一张。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更多2019-04-24 00:00:00
提供护士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不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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