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市监绿行处字〔2021〕9号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2021-06-15 00:00:00
经调查,当事人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通过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核对,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索取、查验了供货方的资质、随货同行单等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提供有药品购进、验收、使用、销毁等记录材料。本案中涉案的过期药品货值金额173.65元,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44元,上述涉案物品货值金额合计为217.65元。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使用劣药及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三款“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建议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2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3支,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3盒,一次性使用输注泵一个,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一个。2、使用劣药处人民币100,000.00元罚款。3、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处人民币20,000.00元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120,000.00元,没收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2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3支,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3盒,一次性使用输注泵一个,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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