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天市监处罚〔2023〕348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2023-06-02 00:00:00
2023年2月8日,我局收到市市场监管局转办的线索,监测到当事人在淘宝发布“国产瘦脸”发布广告宣传界面出现“注射用A型肉毒素”的图片,嫌违法《广告法》第十五条规定,2023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22号裙楼1-5层的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确有发布以上的广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22号裙楼1-5层从事医疗服务行为,该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在淘宝网“紫馨舰旗店”发布销售“广州紫馨医美兰州国产瘦脸进口瘦咬肌侧脸线条紧致提拉下颌缘提升”项目,在页面详情中发布了“Letybo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药品图片,图片上包含药品名称、批准文号、成分、性状等药品信息,该公司确认广告涉及的瘦脸针实为“Letybo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根据《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405号)的要求, 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为医疗用毒性药品发布广告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一:现场笔录; 2.证据二: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3.证据三: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人陈凯斯的询问笔录1份; 4.证据四: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5.证据五: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线索材料,包含当事人在淘宝发布违法广告的截图; 6. 证据六: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Letybo牌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外包装及进货凭证;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对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本局于2023年5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罚告〔2023〕281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通过网店销售医疗项目的页面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罚款80000元。 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注明的本市各大国内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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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天市监处罚〔2022〕697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的行为的处罚。;对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更多2022-10-20 00:00:00
2022年4月26日,收到市局下发的线索,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SIMI热玛吉,让你“由内而外”重拾年轻态》的推文涉嫌虚假宣传,2022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22号裙楼1-5层的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确有发布以上的广告,另发现该公司在其淘宝商城销售的“进口乔雅登玻尿酸”医疗项目发布的广告,超出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审核内容。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间在该公司注册的“紫馨医美”微信公众号发布了《SIMI热玛吉,让你“由内而外”重拾年轻态》的广告文章,该广告推广该医疗机构提供的“私部热玛吉”医疗服务项目,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该项目具有“修复尿道括约肌,改善漏尿等问题”、“恢复酸碱平衡,改善妇科炎症等疗效”等医疗功效,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的功效与该项目使用的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不符,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上述项目具有宣传所述医疗功效的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所指的虚假广告。广告费用为1000元。当事人于2021年1月23日至2022年4月27日期间,在该公司开设的淘宝商城店铺“紫馨旗舰店”销售的“进口乔雅登玻尿酸”注射服务的医疗服务项目,在产品详情中介绍了该项目的相关功效,属于医疗广告,依法应取得医疗广告审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项目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费用15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证据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2.证据二: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3.证据三: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人张维的询问笔录;4.证据四: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5.证据五: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文献证明.6.证据六: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提供广告协议及结算单据。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对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本局于2022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2〕611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消除影响,罚款4000元。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审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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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天市监处字【2021】520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违法行为
2021-09-17 00:00:00
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TPA0H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22号裙楼1-5层法定代表人:董国雄2021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22号裙楼1-5层的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其微商城“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发布医疗服务项目的广告内容,在介绍“急速动态美眼”医疗服务项目的页面内容中有患者术前术后比对情况的图片,涉嫌在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份,通过其微商城“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发布了介绍医疗服务项目“急速动态美眼”的广告,在广告中发布了两幅有术前、术后对比人物形象的图片。经核实,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图片中实际为该公司患者通过该公司门诊部做医疗美容项目前后的形象对比图片,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医疗广告中使用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违法广告行为,广告费用600元。当事人于2021年3月26日,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介绍减肥塑形医疗服务项目的广告,广告内容含有“30分钟一键塑形,让你躺出马甲线,坐拥蜜桃臀”的广告用语,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可达到其允诺的效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所指的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广告费用5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现场照片;2、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3、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人林炳霖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宣传照片截图;5、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患者门诊病历、案例合作协议;6、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广告的合作协议及发票;7、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医疗器械备案证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对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本局于2021年9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1〕440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消除影响,罚款1400元。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消除影响,罚款2100元。合并以上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消除影响,罚款3500元。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所注明的本市各大国内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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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00:00:00
对广州紫馨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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