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卫医罚〔2022〕11号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01^02
2022-02-23 00:00:00
被处罚人:浙江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名人医疗美容门诊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E3303023300518380现已查明:2021年12月22日,浙江中环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名人医疗美容门诊部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等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2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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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市监处罚〔2021〕489号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021-09-23 00:00:00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温鹿市监处字〔2021〕210号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2021-07-04 00:00:00
决定对当事人分别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以及失效的医疗器械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3、没收扣押的医疗器械备皮刀18把、水胶体无菌敷贴1盒。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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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市监处字〔2021〕114号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情形
2021-05-17 00:00:00
五、案件性质及处罚依据、建议一、当事人发布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的医疗广告,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处以罚款27000元。二、当事人发布与广告审查证明的广告成品样件不符的医疗广告,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广告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与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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