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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壹加壹美容医院

宁波壹加壹美容医院

电话:暂无信息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明楼街道江东北路485-3号
医疗美容医院成立10年
简介:壹加壹控股集团旗下大型美容机构,医院超10000平方米的蝶变空间,以“健康塑美 德行天下”为发展核心,为求美者提供一个放心、信任的求美环境。专注打造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等优质塑美项目,坚持“微笑服务”理念。

医院资质

营业执照

营业期限
2021/06/25至2024/06/30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编码
91330204309026284W
法人
肖垒
注册资金
2500万
经营范围
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医疗执照

证件有效期
2014/07/07至2034/06/28医疗执照
医院级别
未定级
医院资质
医疗美容医院
麻醉科
科室范围
口腔科,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

医院风险

行政处罚 13条

决定书文号
决定机关名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内容
数据来源

甬鄞卫医罚〔2023〕140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3-11-06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鄞卫医罚〔2023〕140号  案件名称:宁波鄞州壹加壹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宁波鄞州壹加壹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解某  主要违法事实:宁波鄞州壹加壹美容医院有限公司A、2023年09月07日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B、使用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独立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C、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D、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的上述A、B、C、D行为均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宁波鄞州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鄞州银行任一网点)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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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市监处罚〔2023〕1023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023-10-18 00:00:00

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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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市监处罚〔2023〕545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3-06-15 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建议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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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卫医罚〔2023〕15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3-04-14 00:00:00

被处罚单位:宁波鄞州壹加壹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309026284W现已查明:宁波鄞州壹加壹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患者病历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上述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鄞州银行任一网点)缴纳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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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卫医罚【2022】167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2-11-02 00:00:00

被处罚人:宁波鄞州壹加壹美容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309026284W现已查明:2022年08月22日,宁波鄞州壹加壹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诊疗活动中未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你单位在诊疗活动中未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4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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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卫传罚〔2022〕69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2-04-10 00:00:00

被处罚人:宁波鄞州壹加壹美容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309026284W现已查明:2022年03月24日,宁波鄞州壹加壹美容医院未按规定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按规定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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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卫医罚【2022】32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2-03-22 00:00:00

被处罚人:宁波鄞州壹加壹美容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309026284W现已查明:2022年01月07日,宁波鄞州壹加壹美容医院在诊疗活动中未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在诊疗活动中未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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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市监处罚〔2021〕855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

2021-09-18 00:00:00

一、对当事人分别在新氧平台、美团APP、营业场所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停止发布广告,现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二、对当事人违规发布处方药(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停止发布广告,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三、对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已停止发布广告,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合计罚没款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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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卫医罚〔2021〕4124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01^02

2021-04-12 00:00:00

你单位在诊疗活动中未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行为不符合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从严从紧做好医疗机构院感防控工作的通知中“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出入通道管理,所有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必须查验健康码、测体温、戴口罩……加强住院病区管理,严格落实24小时出入管控。原则上不探视,非必要不陪护,确有需要的实行“一人一陪护”,固定陪护人员必须凭陪护证、健康码及核酸检测证明进入病区,并做好健康监测……所有住院患者必须接受核酸检测”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的规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的规定,应责令你单位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单位的行为具有《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七)项中规定的“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我局经重大案件再次集体讨论后认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同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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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税稽一罚〔2021〕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8年3月至4月期间,该单位收用票面销货单位为合肥市益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共3份,发票号码分别为NO.18384486、NO.18551098、NO.18551099,价税合计15340,已结转2018年度成本并税前扣除15340元。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造成少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38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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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00:00:00

处所偷企业所得税3835元一倍的罚款,计3835元。

国家税务局

甬鄞卫医罚〔2021〕4103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1-03-09 00:00:00

宁波鄞州壹加壹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在诊疗活动中未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使用未经过省级以上口腔种植学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者孙顶跃从事口腔种植诊疗活动)的行为,不符合《口腔种植技术管理规范》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经过省级以上口腔种植学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者”的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在诊疗活动中未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现决定对宁波鄞州壹加壹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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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卫医罚〔2020〕4152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0-09-01 00:00:00

宁波鄞州壹加壹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19日使用卫生技术人员黎亚莉从事本专业(护理)以外的(口腔科)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现决定对宁波鄞州壹加壹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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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市监处〔2019〕252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2019-04-22 00:00:00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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