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卫传罚〔2022〕2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台州市路桥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2-02-11 00:00:00
被处罚人:台州市路桥欧亚美容整形门诊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R现已查明:2021年11月15日,台州市路桥欧亚美容整形门诊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间标识错误,无防鼠防蟑设施;未及时处置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无菌室随机抽查眼包器械存在湿包现象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已构成违法。你单位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等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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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市监案处〔2021〕603084号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
2021-08-26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台市监案处〔2021〕603084号;案件名称:台州市路桥欧亚美容整形门诊部违反广告管理规定案;被处罚对象名称:台州市路桥欧亚美容整形门诊部;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林才宇;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59号从事整形业务。当事人在互联网上设立公众号“路桥欧亚美容整形”,委托台州宏浩广告有限公司管理。当事人于2021年6月30日推出整形项目促销活动,并在公众号发布含有“(6月30日19点欧亚整形)年中购美狂欢”、“光子嫩肤瘦脸针除皱,让你的毛孔可见细腻,皮肤通透紧致除皱,即现娇颜,消灭天生包子脸,大饼脸”等内容的医疗广告,广告内容没有经过审查。据当事人陈述,上述医疗广告内容由当事人提供整形项目给台州宏浩广告有限公司,经过该公司设计制作后发布。发布的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活动的前几天。另查,上述医疗广告的制作及公众号管理费用是300元,当事人提供了广告费用的单据。当事人已于2021年8月12日我局检查当天通知台州宏浩广告有限公司删除上述医疗广告。;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行政处罚内容:罚款6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日期: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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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消)行罚决字(2021)0073号
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你单位(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559号的台州市路桥欧亚美容整形门诊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更多2021-06-25 00:00:00
决定给予台州市路桥欧亚美容整形门诊部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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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市监路北处字〔2020〕3号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
2020-03-06 00:00:00
【无】
-
路卫医罚【2017】35号
区卫计局
【无】
2017-12-26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路卫医罚[2017]35号当事人:路桥欧亚美容整形门诊部(地址:路桥区路桥街道南南官大道23号,法定代表人:张人波. 根据2017年9月30日现场检查结果,我局以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为由,于同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17年12月8日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未定期对灭菌后手术器械等无菌物品开展生物监测,手术室内免洗洗手液未执行进货监测验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2017年9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医疗美容机构依法执业情况监督检查表(消毒隔离与医疗废物)》一份, 2017年10月10日对梁某所作询问笔录一份,表明当事人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及未对所使用的消毒产品进行验收的事实。 二、《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17年10月10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照片四张,《台州市路桥欧亚美容整形门诊部对消毒灭菌工作的整改报告》一份,《消毒效果检测卫生技术服务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表明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进行了整改。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张人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表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张人波法定代表人资格。 四、《授权委托书》一份,梁军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表明梁某被委托人资格。 2017年12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路卫医罚告[2014]3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我局认为: 当事人未定期对灭菌后手术器械等无菌物品开展生物监测,手术室内免洗洗手液未执行进货监测验收。上述行为违反了《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WS 310.3—2016)第4.4.2.3.1条 “应至少每周监测一次,监测方法遵循附录 A的要求”和《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及《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2017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确认当事人未定期对灭菌后手术器械等无菌物品开展生物监测,手术室内免洗洗手液未执行进货监测验收,遂于同日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当事人七个工作日内改正。根据2017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及2017年10月14日当事人上交《台州市路桥欧亚美容整形门诊部对消毒灭菌工作的整改报告》一份,《消毒效果检测卫生技术服务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确认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 依据《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裁量标准“一般: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一般情节,罚款3000-4000元”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裁量标准“较轻: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或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造成5例以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一般情节,罚款3000元以下”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合以上两项,我局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台州市路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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