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海市监处罚【2023】54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法行为
2023-02-22 00:00:00
当事人:广州医选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艾蕊; 经营范围:卫生(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http: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叁佰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年01月22日; 营业期限:2017年01月22日至长期;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鳌洲大街28号101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4NH4Y。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10016244010517D1542。 2022年5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按照报废制度处理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检验科的医疗器械储物柜内,存放了已失效的五支“一次性微量采血管”。这五支“一次性微量采血管”是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广州君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的5盒HBV(产品名称: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表面抗体、e抗原、e抗体、核心杭体检测试剂)试剂内附赠的赠品,该赠品从未曾使用。当事人建立了医疗器械报废制度,但无按照报废制度处理故造成“一次性微量采血管”失效后仍没有报废。上述事实,均有证据证明,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 2023年2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海市监告字〔2023〕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5个工作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存放的五支已失效的“一次性微量采血管”没有按照报废制度处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报废制度,对过期、失效、淘汰、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以及包装破损、标示不清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当停止使用并予以报废”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建立医疗器械报废制度并按照报废制度处理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南华西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人:王静华;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龙骧大街23号204办公室;联系电话:020-84246849)开具《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截止日期内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具体银行网点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020-89631661)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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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海市监处罚〔2023〕54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建立医疗器械报废制度并按照报废制度处理的处罚。;
2023-02-22 00:00:00
当事人:广州医选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艾蕊;经营范围:卫生(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http: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叁佰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7年01月22日;营业期限:2017年01月22日至长期;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鳌洲大街28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4NH4Y。并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2。2022年5月6日,本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按照报废制度处理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检验科的医疗器械储物柜内,存放了已失效的五支“一次性微量采血管”。这五支“一次性微量采血管”是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1日向广州君越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的5盒HBV(产品名称: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表面抗体、e抗原、e抗体、核心杭体检测试剂)试剂内附赠的赠品,该赠品从未曾使用。当事人建立了医疗器械报废制度,但无按照报废制度处理故造成“一次性微量采血管”失效后仍没有报废。上述事实,均有证据证明,并经当事人签名确认。2023年2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海市监告字〔2023〕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经过5个工作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存放的五支已失效的“一次性微量采血管”没有按照报废制度处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报废制度,对过期、失效、淘汰、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以及包装破损、标示不清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当停止使用并予以报废”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建立医疗器械报废制度并按照报废制度处理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南华西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人:王静华;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龙骧大街23号204办公室;联系电话:020-84246849)开具《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在缴款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截止日期内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具体银行网点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020-89631661)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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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海市监处字【2021】372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违法行为
2021-10-26 00:00:00
当事人:广州医选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9J4NH4Y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广州市海珠区鳌洲大街28号101房法定代表人:艾蕊注册资本为叁佰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为2017年01月22日营业期限为2017年01月22日至长期经营范围为卫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10016244010517D1542机构名称:医选医疗美容门诊部法定代表人:艾蕊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鳌洲大街28号101房主要负责人:赵朝锋诊疗科目: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有效期限:自2020年3月12日至2022年8月22日变更日期:2020年05月11日。 根据群众投诉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在2021年3月22日,前往当事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鳌洲大街28号101房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医疗广告等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遂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一间医疗美容服务机构,主要从事的诊疗科目有:医疗美容科; 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等服务。当事人自2021年2月26日之日起至2021年3月24日期间,在租赁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的“新氧网https://y.soyoung.com/cpd78059”平台上,发布了“瘦瘦节自体脂肪面部填充全脸填充,Svf-gel脂肪全脸填充三天上妆无负担高存活分层注射童颜心型脸,”等中文及图片的广告内容。当事人确认,其单位发布的“瘦瘦节自体脂肪面部填充全脸填充"即表示告知消费者,该美容项目是从客户的身体上抽取脂肪填充到客户本人的脸部的医疗服务;“三天上妆”即表明此项“脸部医疗美容”手术完后的第三天可以化妆;“无负担”即告知消费者做完此医学美容项目后,不会对生活工作带来影响;“高存活分层注射”即表示告知消费者,此项脂肪全脸填充完成手续后,在人体内的存活率较高;“分层注射”是指在做手术的过程中,将抽取的其他部位脂肪采用分层注射方式,注入人体脸部的皮下脂肪层(皮肤分表皮层和真皮层,此项整形美容项目是注射到人体的皮下脂肪层。比真皮更深入);“童颜心型脸”表示告知消费者,做完“自体脂肪面部填充全脸填充”的医疗美容手术后,会使其脸部变得饱满如儿童一般的柔嫩肌肤脸。当事人通过“新氧网https://y.soyoung.com/cpd78059”平台上,对外宣传服务的“自体脂肪注入面部皮下脂肪层”的医疗美容项目,能达到“三天上妆无负担高存活分层注射童颜心型脸”的效果,作出了功效、安全性的断言保证。截止今日,也未提供任何真实准确性的资料来源依据证实。上述医疗广告内容及版面设计均由当事人的营销部门的设计美工负责制作,无另外的制作费;根据当事人与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新氧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均表明当事人租用“https://y.soyoung.com/cpd78059”网站,每年缴纳的2万元为平台租赁服务费。而且至今当事人未提供有关上述医疗广告的制作协议或广告费的正式收据.故本案广告费无法认定。另经查明:执法人员在2021年3月24日的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没有建立健全由广东思敏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代理销售的一类医疗器械“海月兰敷料”(注册证书编号:浙杭械备20190863号),和从广州腾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三类进口“硅胶假体下巴”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国械注进20193131979号)的进货票据、验收记录、使用记录。及没有建立为顾客植入和介入“硅胶假体下巴”医疗器械的完整门诊病历。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并均经当事人签名确认: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对当事人注册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在“新氧网https://y.soyoung.com/cpd78059”的宣传内容截图、《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等材料证实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及未履行医疗器械产品的进货票据、验收记录、使用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2021年9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海市监听字(2021)第14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过5个工作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广告中发布"三天上妆无负担高存活分层注射童颜心型脸”医疗广告作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保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第十六条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且因受今年5-6月期间新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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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078号
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健康局
医疗废物暂存间不符合卫生要求
2021-09-09 00:00:00
警告
信用中国
穗海工商处字【2019】3800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违法行为
2019-11-27 00:00:00
当事人:广州素医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鳌洲大街28号101房;法定代表人姓名:谢丽娟;违法事实:当事人主要从事医疗美容,为招引客户,在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鳌洲大街28号101房的经营场所发布违法广告,具体情况如下:(一)构成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行为。当事人在场所内的文化背景墙对外展示的以下四块牌匾的内容为虚假广告:第一块牌匾的内容为:“全国整形修复示范基地(亚洲医美领导品牌—素医集团,成立首家“泛亚洲太平洋地区面部整形(修复)临床示范基地”并落户广州素医”;第二块牌匾的内容为:亚洲微整形协会授予的“明星御用抗衰中心”。两块牌匾于2018年12月对外展示宣传,内容均是由当事人参照行业的通用宣传用语自行构思设制,并委托招牌制作公司制作的。我局通过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网站https://www.cods.org.cn查询,查询结果为“泛亚洲太平洋地区面部整形(修复)临床示范基地”、“亚洲微整形协会”、“明星御用抗衰中心”均不存在,牌匾中宣传的内容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第三块牌匾的内容为:美国射极峰公司授予的“素医美国射极峰纯膨体中国临床指定医疗美容机构”,美国射击。牌匾落款时间:2017年9月;第四块牌匾的内容为:“兹授权:林勇为美国射极峰纯膨体中国指定临床手术专家”,落款单位为“美国射极峰公司”,于2019年1月上旬在场所展示宣传。经当事人确认,为了表明公司使用的医疗器械是从美国进口,使客户相信器械的质量保障,体现公司林勇医生的技术实力,自行制作牌匾展示在场所内宣传,并非美国射极峰公司授予。上述牌匾内容由当事人自行设计,然后由图文制作公司制作。因当事人无提供有效牌匾制作费的票据、合同,故广告费无法认定。(二)构成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行为。在2018年4月下旬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在经营场所内发布16幅医疗整形广告海报。海报上主要宣传的内容有“私人定制/进口材料/清新自然/安全无痛”和“皮肤管理/注射微调/手术整形/抗衰订制、首创“自然派”整形机构、“HA玻尿酸逆龄生长”、高审美塑造零瑕疵、“素医医学美容塑完美脸型”、“顶级私人订制”、“恢复饱满童颜”等广告宣传语+人脸图像图片,每幅海报框架面积为0.3平方米(50厘米×60厘米)。其公司在2018年4月申请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有效日期为2018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19日已经过期,而且当时核准的广告内容也只有“素医医疗美容、广州市海珠区鳌洲大街28号101房、服务热线号码”等文字+人脸图像。上述海报内容由当事人的员工设计,然后由图文制作公司制作海报。因当事人无提供有效的海报广告制作费的票据,故广告费无法认定。以上两项违法事实,均有证据证实。2019年11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工商海分听字【2019】第0201905050000330-000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过三个工作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人民币280000元。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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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18年3034号
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素医医疗美容门诊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内
2018-10-30 00:00:00
警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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