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市监处罚〔2023〕580号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2023-06-29 00:00:00
一、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罚款18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浙余卫医罚〔2023〕12号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被处罚人:余姚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JKM93M现已查明:2023年02月22日,余姚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更多2023-04-25 00:00:00
对余姚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10000元;
信用中国
浙余卫医罚〔2022〕100号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被处罚人:余姚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JKM93M现已查明:2022年11月28日,余姚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违反医疗纠纷管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已构成违法。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更多2022-12-26 00:00:00
对余姚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10000元;
信用中国
浙余卫医罚【2022】100号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无】
2022-12-26 00:00:00
被处罚人:余姚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JKM93M 现已查明: 2022年11月28日,余姚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违反医疗纠纷管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违反医疗纠纷管理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余消行罚决字〔2022〕第0302号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位于浙江省余姚市财富广场A区A102、A201、A301的余姚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一层东侧安全出口被封闭;二层北侧疏散通道堆放杂物;三层北侧疏散通道被占用,三层北侧楼梯间堆放杂物;四层北侧疏散通道被占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更多2022-11-03 00:00:00
决定给予余姚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信用中国
余消行罚决字【2022】第0302号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无】
2022-11-03 00:00:00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余姚市财富广场A区A102、A201、A301的余姚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一层东侧安全出口被封闭;二层北侧疏散通道堆放杂物;三层北侧疏散通道被占用,三层北侧楼梯间堆放杂物;四层北侧疏散通道被占用,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七项,决定给予余姚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余姚市工商银行(账号:390131001120053014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余姚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11月3日。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余市监处罚〔2022〕218号
【无】
医疗广告内容超出以下项目:(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2)医疗机构地址;(3)所有制形式;(4)医疗机构类别;(5)诊疗科目;(6)床位数;(7)接诊时间;(8)联系电话
更多2022-03-25 00:00:00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10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浙余卫传罚〔2022〕11号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01^02
2022-03-22 00:00:00
被处罚人:余姚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CJKM93M现已查明:2022年03月02日,余姚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余市监处罚〔2021〕1144号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明,当事人余姚艺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在仅取得“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等内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与余姚八点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该公司为其设计、制作广告,并投放至余姚精选公众号2次,合作时间是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2021年7月31日、9月9日,余姚八点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在余姚精选发布2次广告,广告内容有“【皮肤管理】38元抢小气泡、无针水光、美甲、草莓鼻清洁、唇/腋毛二选一季卡(五选三);有38元抢开学美白季套餐(韩国小气泡*1/128元、无针水光*1/128元、精品美甲(单色)*1/128元、草莓鼻清洁*1/128元、唇/腋毛二选一季卡*1/3/680元(五选三))、99元抢光子嫩肤(光子嫩肤全模式*1/1280元、医用面膜一片*1/128元)、39.8元抢夏日洁牙套餐(超声波洁牙*1/168元、口腔健康指导*1/50元、一次性械盘+吸睡管*1/68元);另外有美女形象、为美女美容场景等”。当事人为此支付给余姚八点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用40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仅取得“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等内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与舜视(绍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美团店铺代维护协议,2021年9月初设计、制作并在网址为http://dpurl.cn/bOoaJGdz的美团平台上发布广告,广告内容有“【仿生多维眼综合】、切开双眼皮+祛皮祛脂+翘睫、依据美学原理,通过微创方式,将单睑的解剖结构进行修改、重组,上睑形成优美的皱襞,成形为重睑的外观形态、分层调整脂肪—眼形流畅无肉条、分层去脂是由细小切口处细致剥离浅层眼睑脂肪,将上睑脂肪重新分配,能调整肿泡眼”等。当事人为此支付给舜视(绍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用500元。本局还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2日因发布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的医疗广告,该医疗广告同时涉及虚假,被本局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2700元。
更多2021-12-02 00:00:00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更多信用中国
余市监处罚〔2021〕776号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2021-09-09 00:00:00
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余市监处〔2021〕575号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2021-07-27 00:00:00
罚款14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浙余卫消罚〔2021〕006号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无】
2021-03-16 00:00:00
我局认为余姚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实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决定对余姚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上述罚款,限余姚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银行名称:余姚市工商银行账号:3901310011200530143地址:余姚市巍星路124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余姚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余市监处〔2020〕984号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2020-12-22 00:00:00
当事人美团APP店铺“精选案例”中,用患者形象做宣传,其行为属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所指的情形。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且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从轻情节,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美团APP店铺名称标示“余姚艺美医疗整形美容医院”,与当事人营业执照名称“余姚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不符,发布虚假广告,易引人误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2662元。综上,决定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2662元。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浙余卫医罚〔2020〕116号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无】
2020-12-02 00:00:00
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期间,余姚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陈美姚从事医疗美容服务。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及第十六条的规定,余姚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陆佰元。上述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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