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市监丰处罚【2023】08020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
【无】
2023-09-18 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一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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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市市监处罚【2022】1011181号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
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2022-10-31 00:00:00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已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三)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对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罚款5000元; 2、对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行为罚款20000元; 3、对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行为,没收过期一次性使用双机电凝镊(JNB-01/160)1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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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市市监丰行处【2020】6号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丰满分局
其他违法行为
2020-03-24 00:00:00
2019年9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吉林市铭医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检查时,在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刀清洁片、医用真丝编织线、可吸收性外科缝线三款医疗器械均已过期。本局于当日依法扣押了涉案的过期医疗器械。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本局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4月10日从长春市汇裕康医疗器械经销处购进涉案电刀清洁片(注册证编号为津械注准20152010197,生产日期是2016年12月1日,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生产厂家是天津博安医用有限公司,)40片,进货单价4.5元/片;于2015年9月26日从长春市鑫益田医疗器械经销处购进涉案医用真丝编织线(注册证编号为沪食药监械(准)字2013第2650182号,生产日期是2014年3月5日,有效期至2017年2月,生产厂家是上海浦东金环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卷,进货单价8元/卷;于2016年5月13日从长春市汇裕康医疗器械经销处购进可吸收性外科缝线(注册证编号为国食药监械(准)字2012第3651538号的,生产日期是2015年3月12日,有效期至2018年2月,生产厂家是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80根,进货单价13元/根。至案发时止,上述涉案医疗器械均已过期,其中电刀清洁片剩余33片,货值金额148.5元;医用真丝编织线剩余17卷,货值金额136元;可吸收性外科缝线剩余34根,货值金额442元。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726.5元。当事人承认涉案的三款医疗器械在过期期间有过使用,但没有详细使用者、患者记录及使用数量记录。当事人承认了在检查当日确实正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据二:现场扣押的涉案过期医疗器械电刀清洁片33片、医用真丝编织线17卷、可吸收性外科缝线34根,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经过及其对违法事实认识的陈述;证据五:当事人电脑中的进货单照片3份,证明涉案医疗器械的进货数量、货值金额。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提供人及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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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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