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梁市监处罚【2022】00684号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反广告内容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2022-11-17 00:00:00
罚款:170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锡梁市监处罚〔2022〕00684号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无无锡市梁溪区通扬南路258-8-401的无锡贝丽整形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其官方微信视频号上发布的视频广告中使用患者术前术后的对比照片。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所指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批准,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对此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对当事人发布涉案视频广告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搜集了有关书证,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熊峰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7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锡梁市监限提(2022)11第0720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经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分别于2021年4月3日、4月21日、2022年4月11日、6月12日、6月30日授意员工在其官方微信视频号“无锡贝丽整形”发布标题为“无锡贝丽整形,中面部小拉皮手术分享,去除眼袋的同时,复位苹果肌,紧致提拉下垂皮肤,改善法…”、“眼部四项整形前后案例对比”等5个视频广告,视频广告中使用了患者诊疗前后的形象照片进行效果对比。当事人陈述,该5个视频广告均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内发布。微信视频号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安排员工兼职运营,未花费广告费用,涉案的5个视频广告自发布至删除浏览人数均在10-40人之间,未有证据表明涉案的5个视频广告给当事人带来营业收入。2022年7月21日,当事人删除了其微信视频号上涉案的5个视频广告,并发布致歉声明以消除由此带来的影响。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举报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授权委托情况。3、现场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2份,反映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及当事人对其在微信视频号上发布的视频广告中使用患者术前术后的对比照片事实的认可。4、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整改报告各1份,整改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整改情况。5、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送达当事人文书的确认地址情况。6、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反映本局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情况。7、当事人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许可情况。以上证据反映情况与当事人的陈述完全吻合,复印件均由提供人与原件核对无误。本局认为,以上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022年11月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锡梁市监罚告〔2022〕11第02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局认为,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业道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当事人为增加客流量和营业额,在其官方微信视频号“无锡贝丽整形”上发布的视频广告中使用患者术前术后的对比照片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当事人在多条视频广告中使用患者术前术后的对比照片的行为,体现了其对于发布广告内容审查工作的不重视,但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改正并消除影响,故综上考虑,本局决定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7000元,上缴国库。
更多2022-11-17 00:00:00
罚款(元):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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