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滨卫传罚(2023)8号
杭州市滨江区卫生健康局
杭州艺美易术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案
2023-07-31 00:00:00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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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滨卫传罚〔2023〕8号
杭州市滨江区卫生健康局
被处罚人:杭州艺美易术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GMU5E3F现已查明:2023年5月22日,当事人放置在清洗间小推车上的1个已灭菌的纸塑包装医疗器械拉钩,包外未标注灭菌日期、失效日期、打包者姓名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已构成违法。2023年5月22日当事人放置在清洗间小推车上的1个已灭菌的纸塑包装医疗器械拉钩,包外未标注灭菌日期、失效日期、打包者姓名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0元。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更多2023-07-31 00:00:00
对杭州艺美易术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1500元;
信用中国
杭滨卫传罚(2020)2010044号
杭州市滨江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0-09-17 00:00:00
2020年7月2日,本局卫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1、在二楼手术室急救车上发现2只灭菌后换药包,包外未标注灭菌日期、失效日期等信息;2、抽查门诊病历1份,病历记录有“姓名马建珍手术名称玻尿酸注射填充术手术时间2020.6.14”,病历中未发现所用玻尿酸产品条形码的信息;3、现场拍摄照片6张。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使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有关规定。第二天,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1、2020年7月2日当事人放置在手术室急救车上的2只灭菌后的换药包包外未标注灭菌日期、失效日期等信息;2、2020年6月14日当事人给患者马建珍注射了玻尿酸,未按照规定将玻尿酸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本局认为,2020年7月2日当事人放置在手术室急救车上的2只灭菌后的换药包包外未标注灭菌日期、失效日期等信息,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310—2016)5.7.10f)“灭菌物品包装的标识应注明物品名称、包装者等内容。灭菌前注明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和失效日期等相关信息。标识应具有可追溯性”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已构成未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传染病防治类——消毒管理第110关于“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规范的,违法程度属于一般情节,裁量幅度为罚款1500—3500元”的裁量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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