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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美天美医疗美容

杭州美天美医疗美容

电话:暂无信息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天城路229号
占地面积300m²治疗室6个医疗美容门诊部成立6年
简介:美天美--杭城医美品牌,坐落于江南名城杭州市。以其专业、规范的个性美学设计和临床操作带给求美者安心、舒适的变美体验。美天美致力于打造时尚医美品牌,主打时尚新贵客层。品牌名寓意:每(美)天都做美丽的自己。 美天美金品女十本着回归医疗本质的责任心,创立了美天美品牌。2019年5月,美天美整形正式开业。“每(美)天都做自己”这一朴素美好的愿望,从此由理想变成了现实。采取连锁集团化运营模式,经营领域包含整形美容、生物科技、中医、皮肤管理等。集团下辖美天美医疗美容、诗研美生物科技、周国宏中医连锁、美天美皮肤管理店等企业。 在今后的品牌发展过程中,在金晶女士的领导和阮念书博士领衔的医疗才队的支持下,美天美将不仅作为一个医疗品牌出现。它更是一份对于求美者的生平承诺。“美其美,以及人之美”。美天美将致力干打造中国医美界规范运营、安心塑美的名片。为构建更为普及的新医美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医院资质

营业执照

营业期限
2018/11/16至2024/10/01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编码
91330104MA2CFJM48U
法人
邱雪龙
注册资金
300万
经营范围
服务: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麻醉科(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医疗执照

证件有效期
2019/02/02至2999/01/01医疗执照
医院级别
未定级
医院资质
医疗美容门诊部
麻醉科
科室范围
外科专业,免疫学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皮肤科,皮肤科专业,血液内科专业,医疗美容科,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医院风险

行政处罚 16条

决定书文号
决定机关名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内容
数据来源

杭上市监处罚〔2023〕702号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

2023-10-30 00:00:00

当事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六)项的规定,属于发布医疗广告表现形式不得含有情形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表现形式不得含有情形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决定作: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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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上卫传罚〔2023〕7号

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3-06-02 00:00:00

被处罚人:杭州美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CFJM48U现已查明:经查明,当事人为正常营业的美容门诊部,2023年4月7日无菌物品暂存间有塑封包装的一把弯剪,包装袋上未标注灭菌日期和失效日期。案发后,当事人已按照要求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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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上市监处罚〔2023〕165号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2023-04-23 00:00:00

1.没收过期的“医用脱脂棉”2包(其中1包已拆开)、过期的“带线缝合针”17包;2.罚款20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上)市监闸处罚【2022】19号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2022-09-22 00:00:00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4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上)市监闸处罚〔2022〕19号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在“单部位吸脂”服务项目广告页面使用了“安全快速”字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发布使用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微信视频号发布包含患者诊疗前后的真实照片以及对比的短视频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属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成品样件不一致,且未重新办理适用案发时发布医疗广告内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十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使用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的违法行为及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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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2 00:00:00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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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杭上)市监闸处罚【2022】7号

【无】

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2022-06-30 00:00:00

对当事人发布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建议作: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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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上)市监闸处罚〔2022〕7号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发布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发布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发布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成品样件不一致,且未重新办理适用案发时发布医疗广告内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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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30 00:00:00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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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杭上)市管市监处罚〔2022〕2171号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在新氧医美平台发布包含患者形象对比等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属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互联网平台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十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720元。以上建议当否,请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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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00:00:00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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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杭上)市管市监处罚〔2021〕082号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情形

2022-02-24 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9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十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2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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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上卫医罚〔2021〕904号

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03^02

2021-11-09 00:00:00

被处罚人:杭州美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CFJM48U现已查明:2021年10月18日,杭州美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构成违法。你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共0.0元;2、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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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上)市管市监处罚〔2021〕4155号

【无】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2021-09-28 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十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建议作:1.责令停止发布包含医疗技术的广告;2.罚款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对当事人广告中涉及专利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以及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违法行为,建议作: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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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上卫传罚〔2021〕2077号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02

2021-08-31 00:00:00

被处罚人:杭州美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CFJM48U法定代表人:邱雪龙你单位对空气消毒采用紫外线消毒的方法。2021年8月17日至8月20日你单位未对门诊部各诊室空气进行消毒。你单位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5.5.4人员流动频繁、拥挤的诊疗场所应每天在工作结束后进行清洁、消毒。感染性疾病科、重症监护病区、保护性隔离病区(如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耐药菌及多重耐药菌污染的诊疗场所应做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的规定。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10.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适用违法程度:一般;情节后果: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一般情形;裁量幅度: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50850009))。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下空白】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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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上)市管闸市监处罚〔2021〕056号

【无】

广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021-08-30 00:00:00

对当事人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建议作:1.责令停止发布包含医疗技术的广告;2.罚款75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卫医罚〔2020〕103号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

2020-11-23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卫医罚〔2020〕103号被处罚人:杭州美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7日对位于天城路229号一楼、231号二楼、233号二楼的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门诊部药房里有《杭州美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处方笺》6张,其中处方编号为0000809、0000813调配签字为李某,处方编号为0000816、0000817、0000818、0000819,调配签字为孔某某,现场你门诊部无法提供李某、孔某某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2020年10月10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到杭州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询问调查,朱某确认了你公司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李某和孔某某调配处方6张。现已查明:你公司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调配处方6张,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使用2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或调剂处方数量5张以上20张以下的,属于一般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圆整(16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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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江卫医罚〔2020〕2080号

杭州市江干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0-10-13 00:00:00

本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对杭州美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常营业,检查病历时,在抽取的病历中发现有姓名为徐**、郜**、郭**三人的门诊病历,其中的医师签字栏均为“尹**”一人,你单位当场提供了尹**医生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没有提供尹红阳的美容主诊医师备案证明。本机关2020年7月15日受理该案件,指定由姚**、陈**调查处理。本机关于9月8日对该门诊部委托代理人王小萍进行调查询问,确认姓名为徐**、郜**、郭**三人的门诊病历,医师签字栏均为“尹**”一人,你单位提供了尹**医生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无法提供尹**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的事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1.2020.7.15现场笔录1份,2.2020.9.8王小萍询问笔录1份,3.2020.9.8“徐**、郜**、郭**”3件病历组复印件1份,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6.尹**《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7.法定代表人朱*身份证复印件1份,8.王**、金*身份证复印件1份,9.金*身份证复印件1份,10.尹**身份证复印件1份,11.授权委托书2份。违法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第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自由裁量依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第十三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经本机构集体讨论和审批,决定给予你单位:1.警告;2.并处罚款人民币28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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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江市监闸罚处字〔2019〕078号

【无】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

2020-01-09 00:00:00

对当事人微信公众号上宣传“顶级团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20000元。对当事人微信公众号上宣传“拥有5大核心技术专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30000元。对当事人微信公众号上宣传患者在注射美天美水光针前后的效果对比照片的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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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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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傲诺拉Allura
    傲诺拉All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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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袁青

    袁青

    医师

    从业16年
    执业编码:110330102001829
  • 彭忍

    彭忍

    主治医师

    从业4年
    执业编码:210341323001040
  • 邹文豪

    邹文豪

    医师

    从业7年
    执业编码:110370702000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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