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兴市监处罚【2023】317号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10-31 00:00:00
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从重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处广告费用五倍罚款即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罚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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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监处罚〔2023〕114号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广西南宁芭芘丽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25日,为庆祝公司成立6周年,当事人于2022年9月10日至2022年10月底在其微信小程序发布6周年店庆活动,活动页面内容含“6周年菲洛嘉10组20支 周年庆价¥9666 ……*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南宁芭芘丽整形所有”等,据调查,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店庆活动只针对部分消费人群,并不针对所有消费人群,且对每个消费者制定的美容方案也是不一样的,当事人未在页面上对该情况向消费者作出提醒与提示,仅以“*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南宁芭芘丽整形所有”来规定其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
更多2023-02-06 00:00:00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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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监处罚【2023】114号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侵害消费者权益
2023-02-06 00:00:00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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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监处罚〔2023〕113号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侵害消费者权益
2023-02-06 00:00:00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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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兴市监处罚〔2022〕120号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
2022-06-07 00:00:00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发布患者术前术后照片及以自己名义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的宣传画,在新氧平台上发布的【硅胶隆鼻】和【鼻综合】两则广告标题均有“名医操刀、名医亲诊”等字眼,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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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兴市监处【2020】343号
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违法行为
2020-12-29 00:00:00
警告#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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