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朝卫医罚〔2023〕3002号
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朝阳区中医药管理局)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023-01-11 00:00:00
朝阳区蓝鑫医疗美容门诊部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等,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四)、(九)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4万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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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朝卫医罚〔2022〕3018号
长春市朝阳区卫生健康局(长春市朝阳区中医药管理局)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023-01-11 00:00:00
朝阳区蓝鑫医疗美容门诊部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等,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四)、(九)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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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市监药稽行处字〔2020〕38号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00000502,有效期自2017年3月3日至2022年3月2日。当事人自述2020年夏天七八月去参加中国国际美博会时以人民币100.00元/盒(每盒50袋)的价格购进无中文标识的涉案产品共2盒,购进后用于给患者做皮下注射麻药、生理盐水等,不单独收费。共使用了40袋,剩余产品已被我局查扣。上述产品经长春金伦翻译有限公司翻译为“一次性套管针头”、“I.V精微套管”,均为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经比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属于“14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项下的一级产品类别“注射、穿刺器械”中二级产品类别“06注射针”,为三类医疗器械。经查,涉案产品未依法注册。本案货值金额人民币200.00元。
更多2021-02-01 00:00:00
1、没收一次性无菌注射针“一次性套管针头”15袋,“I.V精微套管”45袋;2、并处人民币200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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