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卫医罚〔2023〕005号
武汉市洪山区卫生健康局
武汉洪山月目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存在在经营场所内锐信达显示屏上发布的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的行为。
更多2023-03-22 00:00:00
警告
信用中国
洪市监处罚〔2022〕76号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5日,根据洪山区检察院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武汉洪山月目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洪山区珞狮路14号J栋1层1号-01、2层2号-01、2层3号-01现场检查,现场打开当事人办公场所的办公电脑,输入http:www.yuemuzx.cn网址,发现网站已经停止使用。另查明,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锐信达显示屏滚动播放图片,图片内容有“20余年整形临床经验,专注眼整形20年,美容主诊医师,副主任医师”“眼整形学科带头人”“拥有20余年丰富塑美经验”“在眼整形界取得各种荣誉称号”字样及“橙现医生集团眼整形专业委员会证书”“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聘书”“美国射极峰综合鼻整形研究院高级特聘专家”证书。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是“眼整形学科带头人”也无法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经查,当事人显示屏的广告是由武汉文天阁印刷有限公司制作,制作费1200元,院长签订有聘用协议,另单独支付形象广告费1000元,广告广告费共计2200元。
更多2022-06-14 00:00:00
当事人在推广美容项目时通过经营场所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等多个条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按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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