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青)市监罚〔2022〕6008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
2022-06-28 00:00:00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6000元,上缴国库。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南青市监处罚〔2021〕15293号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2022-02-22 00:00:00
1.没收过期的3盒安准血糖试条;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青市监处【2021】605号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广告管理规范 02
2021-07-08 00:00:00
罚款2.0万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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