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滨卫传罚〔2023〕7号
杭州市滨江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3-07-31 00:00:00
被处罚人:杭州新芽医疗美容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B00XR1A 现已查明: 当事人2023年5月15日存放在无菌室的无菌物品存放柜中的纸塑包装的灭菌医疗器械镊子、剪刀各1把,包装外未标注物品名称、打包者姓名等信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已构成违法。 当事人2023年5月15日存放在无菌室的无菌物品存放柜中的纸塑包装的灭菌医疗器械镊子、剪刀各1把,包装外未标注物品名称、打包者姓名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0元。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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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滨卫医罚(2021)2110063号
杭州市滨江区卫生健康局
01^02
2021-08-06 00:00:00
2021年6月17日,本局卫生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文路422号文耀大厦10楼1003室的杭州新芽医疗美容诊所进行了双随机检查,发现:抽查病历档案,其中患者姓名为陈吴芳的病历档案记录有眼综合手术信息,但手术记录单只有医生高伟签名,无手术记录内容。患者姓名为臧银花的病历档案中注射整形美容治疗知情同意书上无医生签名。现场拍摄照片6张。经初步调查,当事人涉嫌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第二天,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26日为患者陈吴芳施行了眼综合手术,患者病历档案内的手术记录单中除了医生签名外,其余内容未按规定填写;2020年3月14日患者臧银花的1份病历档案中,注射整形美容治疗知情同意书上无医生签名。当事人于2021年4月26日为患者陈吴芳施行了眼综合手术,患者病历档案内的手术记录单中除了医生签名外,其余内容未按规定填写;2020年3月14日患者臧银花的1份病历档案中,注射整形美容治疗知情同意书上无医生签名,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第一款“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医疗服务类——技术管理第109中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涉及3名以下患者的,违法程度属于较轻,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10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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