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鹿市监处罚(2023)1643号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粉范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2023-09-25 00:00:00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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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市监处罚〔2023〕1643号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2023-09-25 00:00:00
当事人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已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年9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和方式,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涉案的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 3、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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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市监处字〔2021〕145号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
2021-06-09 00:00:00
当事人未建立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对使用的医疗器械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记录相关信息,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拟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当事人用患者手术前后对比图片介绍医疗服务,且广告内容未经审查,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并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上缴财政。当事人在美团APP店铺页面上发布的医师介绍信息、公司基础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虚假广告的范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上述合计罚款25000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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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2-1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0-03-19 00:00:00
郑金国:3303***2210,,疫情期间未佩戴口罩。处罚文号:20200319-2-1,法律法规:《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处罚结果: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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