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香市监处罚〔2023〕9-112号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违法行为
2024-02-22 00:00:00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对当事人发布使用患者形象作前后对比的广告的行为罚款16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珠香市监处罚〔2023〕9-39号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违法行为
2023-03-30 00:00:00
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市监部门调查处理,且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还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属轻微,鉴于当事人主动整改,根据《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人民币680元。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粤珠卫健香罚字【2022】417号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违反医疗文书相关管理规定的
2023-01-11 00:00:00
警告,罚款,责令改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粤珠卫健香罚字〔2022〕417号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违反医疗文书相关管理规定的
2023-01-11 00:00:00
警告,罚款,责令改正
信用中国
珠香市监处罚〔2021〕9-221号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更多2022-04-08 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发布使用患者形象作前后对比的广告的行为罚款10000元。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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