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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

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

电话:暂无信息
地址:上城区清泰街2号(12层独栋大厦)
占地面积11000m²治疗室21个医疗美容医院成立20年
简介:REDREAM医疗集团起源于1997年,发展历史悠久,是集科研、投资、运营、管理为一体的医疗集团。 我们始终坚持用美丽聚力,用匠心塑美,传承品质,打造精益求精的医生团队,多年来不断引进各领域医美专家,至今拥有一支4位博士及3位副高及以上医师、5位绿宝石上榜医生组成的医生团队,拥有超30篇国家核心期刊论文、10余部主编/参译专业书籍,以医技为核心,领塑美高标准。 薇琳(杭州)作为浙江省整形美容行业协会理事单位,不断进取,揽获各大医美行业荣誉荣获眼部、皮肤等6大科室甄选医院荣誉,城市优质品牌、年度人气奖等互联网医美奖项。秉承以技为先,诚信塑美的理念,荣获医美产品扫码验真试点机构,携手百大品牌供应商,为正品发声,开创医美真时代,致力于成为中国品质医美新典范。

医院资质

营业执照

营业期限
2004/02/27至2034/02/26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编码
913301027572486651
法人
陈伟
注册资金
2000万
经营范围
服务:具体诊疗科目详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发、零售化妆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医疗执照

证件有效期
2022/05/27至2027/05/26医疗执照
医院级别
未定级
医院资质
医疗美容医院
麻醉科
科室范围
麻醉科,整形外科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医疗美容科,皮肤科专业,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美容皮肤科,整形外科专业,免疫学专业,口腔种植专业,口腔颌面医学影像专业,美容中医科,美容牙科,临床体验,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

医院风险

行政处罚 31条

决定书文号
决定机关名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内容
数据来源

杭市监处罚〔2023〕52号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使用未授予专利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2023-09-04 00:00:00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无效的专利作广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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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市监处罚(2023)52号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未授予专利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案

2023-09-04 00:00:00

【无】

-

上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258号

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06月01日,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的处罚,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罚款,停止使用,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杭州银行各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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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2 00:00:00

给予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第九层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的处罚

信用中国

上消行罚决字〔2023〕第000242号

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当事人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2023年05月25日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的行为,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壹佰元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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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9 00:00:00

给予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壹佰元整的处罚

信用中国

(杭上)市监小处罚【2022】35号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2022-12-20 00:00:00

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主动消除影响,故不再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478元)四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912元。 对于当事人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对于当事人发布“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情形”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对于当事人发布“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以上违法行为,共计罚款人民币469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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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上)市监小处罚〔2022〕35号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为了推广其医疗服务,吸引患者到其经营场所接受医疗项目服务,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淘宝平台、天猫平台、新氧平台等方式进行广告发布。当事人在新氧平台上发布有“新氧严选【玻尿酸】【新客专享】伊婉C买一赠一采用薇琳钻石高光美学手法矫正中重度鼻……适用部位苹果肌/面颊处/法令纹处等(5选1)”等内容的宣传广告,经核实,该款“玻尿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的适用范围为:该产品用于面部真皮组织中层至深层注射,以纠正中重度鼻唇部皱纹,其宣传适用部位与医疗器械注册审批适用范围不符,该广告内容的制作和发布费用为478元;当事人在新氧平台上发布有关于“Park法3.0重睑术”的广告,主要介绍有Park法重睑的技术亮点,包括“轻损伤保护眼轮匝肌与提肌腱膜,游离眶隔盲端,使眶隔复位,保护原眼组织,轻肿胀;重固定暴露提肌腱膜以利于下唇眼轮匝肌与提肌腱膜固定,形成固定的重睑线粘连;流畅线松解外眦下垂的眶隔,解除其对外侧提肌腱膜的束缚,外侧重睑线流畅”等内容的宣传广告;当事人在新氧平台上发布有关于“负压吸脂项目”的宣传广告,其内容主要是患者在做负压吸脂项目前和做负压吸脂项目后的腿部对比照片;当事人在新氧平台上发布有关于“SML灵动璀璨美眼+蝶拱真揉鼻”的宣传广告,其内容主要是患者在做SML灵动璀璨美眼+蝶拱真揉鼻项目前和做SML灵动璀璨美眼+蝶拱真揉鼻项目后的脸部对比照片;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有关于“杭州薇琳年中庆典”的宣传广告,其内容主要是患者在“玻尿酸填充”项目前和“玻尿酸填充”项目后的脸部对比照片;当事人在新氧平台上发布有关于“女性发际线种植4个月后效果”的宣传广告,其内容主要是患者在做发际线种植前和发际线种植后不同时间阶段的对比照片;当事人在天猫平台上发布有关于“进口瘦脸蜕变迷人小V脸”的宣传广告,其内容主要有“面部诊断-确定治疗点-治疗药物-瘦脸后;主要是针对由于咬肌肥大造成面部庞大阻断神经肌肉的介质传递引起肌肉松弛型麻痹萎缩,以达到咬肌体积缩小的目的,实现瘦脸的作用”;当事人在淘宝网站上的“国产瘦脸+下颌整形瘦咬肌”医疗项目的广告页面上宣传有“非手术,10分钟注射随做随走。见效快。7天左右见效轮廓自然。清晰轮廓。面部提拉打造精致V脸。安全有效,专业医师注射技术可靠”,“瘦脸针本身是安全的,而且也能取得很好的效果。但一定要保证是正品,二是不能过量注射。三是由有资质的医生正确操作。”等内容;当事人在淘宝网站上的“超声炮全面部”医疗项目的广告页面上宣传有“大焦域聚焦技术:利用超声波能量靶向温和加热皮下深层、脂肪组织,SMAS筋膜层,促进胶原蛋白增生和重组。分层治疗技术:2.00MM淡纹。3.00MM紧致。4.5MM提拉、超脉冲技术,超声脉冲式输出提升治疗舒适感,脉冲宽度小于50ms组织热损伤低,持续性,间歇性热作用起到淡纹,紧肤,深层抗衰等目的”等内容。当事人在淘宝网站上的“薇琳半岛超声炮全面部”医疗项目的广告页面上宣传有“REDREAM.超声炮,分层抗衰、安全舒适、非侵入式、全面覆盖。薇琳半岛超声炮:四大技术特点,改善皮肤松、皱、垂等问题。分层治疗技术:2.00MM淡纹。持续促进肌肤内胶原蛋白,淡化深层纹。3.00MM紧致。选择性减少脂肪细胞,改善轮廓曲线。4.5MM提拉,提拉极地SMAS筋膜层。紧致提升,薇琳半岛超声炮,见证多重美丽惊喜。组织复位、提拉轮廓,淡化细纹、促进胶原、紧致肌肤、改善肤质。”等内容。当事人在新氧医美平台上的“SML灵动璀璨眼修复”医疗项目的广告页面上宣传有“保护原眼组织原则;调整重睑线宽度原则;减少疤痕产生原则;覆盖原手术疤痕原则……TAOS动态缝合,将眼轮匝肌和眼部的TAOS结构进行层层减张隐蔽缝合,减少皮肤瘢痕增生出现的可能性,缩短术后恢复周期。”等内容。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后,于检查当日自行改正,均已删除了上述广告宣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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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0 00:00:0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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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杭上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002号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无】

2022-12-15 00:00:00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上城区清泰街2号经营美容医院过程中,在该处大楼楼顶东面、南面、西面各设置有招牌一处。至2020年8月3日9时30分案发时,当事人在该处设置的三处招牌均为亚克力材料单体字,字体内有发光材料,设置在墙面上。其中设置在南面及西面墙面上的二处招牌内容为“REDREAM 薇琳医疗美容医院”等字样,南面墙面上招牌长12米、高3米,西面墙面上招牌长10米、高3米。设置在东面墙面上的招牌内容为“薇琳医疗美容医院”及英文标识等字样,招牌一处长7米、高0.8米,一处长5米、高2米。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了设置招牌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2022年9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及时整改,拆除了设置的招牌。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 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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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上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002号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8月3日9时30分,我局小营中队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上城区清泰街2号经营美容医院过程中,在该处大楼楼顶东面、南面、西面各设置有招牌一处。现场检查发现三处招牌均为亚克力材料单体字,字体内有发光材料,设置在墙面上。其中设置在南面及西面墙面上的二处招牌内容为“REDREAM薇琳医疗美容医院”等字样,南面墙面上招牌长12米、高3米,西面墙面上招牌长10米、高3米。设置在东面墙面上的招牌内容为“薇琳医疗美容医院”及英文标识等字样,招牌一处长7米、高0.8米,一处长5米、高2米。现场当事人无法出示招牌备案的手续。该行为影响城市市容,涉嫌违反了《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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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 00:00:00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上城区清泰街2号经营美容医院过程中,在该处大楼楼顶东面、南面、西面各设置有招牌一处。至2020年8月3日9时30分案发时,当事人在该处设置的三处招牌均为亚克力材料单体字,字体内有发光材料,设置在墙面上。其中设置在南面及西面墙面上的二处招牌内容为“REDREAM薇琳医疗美容医院”等字样,南面墙面上招牌长12米、高3米,西面墙面上招牌长10米、高3米。设置在东面墙面上的招牌内容为“薇琳医疗美容医院”及英文标识等字样,招牌一处长7米、高0.8米,一处长5米、高2米。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了设置招牌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2022年9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及时整改,拆除了设置的招牌。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送达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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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杭消行罚决字〔2022〕第0032号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八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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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0 00:00:00

决定给予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处罚

信用中国

杭消行罚决字【2022】第0032号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无】

2022-11-30 00:00:00

现查明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八项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严重违法情形。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决定给予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杭州银行网点。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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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上卫医罚〔2022〕144号

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查见的[_____](患者病历)未有[_____](医嘱、签名);

2022-10-21 00:00:00

对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16000元;

信用中国

杭上卫医罚【2022】144号

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2-10-21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上卫医罚〔2022〕144号 案件名称: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被处罚人名称: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 主要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 2.罚款:壹万陆仟元整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罚没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手机“支付宝”“浙里办”扫描本机关提供的二维码缴纳,或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按缴款单号缴纳,也可以凭本机关提供缴款单号到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机关: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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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上)市监处罚〔2022〕12号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查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2日对当事人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处一楼客户接待大厅中正在举办“院庆盛典新医美薇浪潮”砸金蛋活动,该活动是以有奖销售方式进行,但现场未发现用于公布本次有奖销售活动规则说明的相关内容。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的七楼植发部发现关于“院庆盛典”活动的海报,海报内容中未提及砸金蛋有奖销售活动的具体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等内容,未行使告知顾客须知的活动情况。2022年7月1日、7月15日,我局分别接到浙江省广告监测中心(全国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提供的两份涉嫌违法广告证据线索,编号分别为“浙广监[2022]第2022062430号”、“浙广监[2022]第2022070556号”。具体内容显示当事人于2022年6月27日、7月7日以“薇琳口腔医院”名义在“今日头条”网络平台中分两次发布了同一内容的种植牙齿广告,广告名称分别为“千万不要戴假牙,在杭州单颗种植牙齿十分钟完成,查看价格”和“便宜哭了!一颗种植牙十分钟完成,价格表公开(附详细费用)”,在上述两则广告中含有同一违法内容“……上午种完,下午吃饭,种牙时间快,15分钟定位种一颗牙,使用时间长,保养得当能用几十年,后期服务好,媲美真牙,真实咀嚼感,美观自然……”等字样,当事人在广告中对手术效果及手术时间表示了功效和安全性的断言。经核查,当事人在“今日头条”网络平台的“千万不要戴假牙,在杭州单颗种植牙齿十分钟完成,查看价格”广告发布费用为67.62元,“便宜哭了!一颗种植牙十分钟完成,价格表公开(附详细费用)”广告发布费用为80元,两则广告的发布费用共计147.62元。上述两则广告由当事人公司员工朱先锋于2022年6月制作,共制作一天时间,该员工当月收入为5488元,以制作时间核算制作费用应为182.93元。因此,两则广告的广告费用共计330.55元。且上述两则广告当事人均未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属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2022年7月6日,我局共接到三份涉嫌违法广告证据线索,编号为“浙广监[2022]第2022070201号”、“浙广监[2022]第2022070202号”和“浙广监[2022]第2022070203号”。上述线索材料分别对当事人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关于“新氧医美”网络平台“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店铺中涉嫌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提供了证据线索。“浙广监[2022]第2022070201号”线索材料显示当事人广告网址为“https://m.soyoung.com/normal/cpwap948054”,销售商品服务标题名称为“【超声提升】半岛超声炮全面部【D+M】+热玛吉面部套餐”。在该网页中,当事人使用“……持续刺激肌肤内胶原蛋白,淡化深层纹。选择性减少脂肪细胞,改善轮廓曲线。提拉肌底SMAS筋膜层,紧致提升……持续性、间歇性热作用;起到淡纹、紧肤、深层抗衰等目的……衰老往往不是单一的问题,因此,要用全科的思维去看待衰老所带来的一系列表征;薇琳主创的5A联合抗衰理念,就是根据求美者的个体情况,辩证得将多种抗衰方法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效果叠加、综合改善……”字样,并配用图片说明的方式对“半岛超声炮”商品服务的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进行了说明。该广告页面由当事人公司员工朱先锋于2022年6月制作,制作时间为一天,于2022年7月1日在“新氧医美”平台店铺发布,2022年7月5日下架。该员工当月收入为5488元,以制作时间核算制作费用应为182.93元。“浙广监[2022]第2022070202号”线索材料显示当事人广告网址为“https://m.soyoung.com/normal/cpwap471095”,销售商品服务标题名称为“【种植发际线】100单位薇琳植发际线种植”。在该网页中,当事人使用“……发际线种植时,有毛发层次渐变的变化,与原生发融为一体……跳跃式均匀分布取发,瘢点小,自然隐痕……取发时取发区无需剃发,术后自然隐痕,立体美观……在后枕部取发区从下往上取,选择匹配前发际线的细软毛囊并做标记,将其移植到前发际线,打造细腻柔美的绒毛感……发际线处使用细软的单根毛发进行种植,尽量降低前三层头发密度,后面层次的头发密度越来越密,以此打造层次分明的绒毛感发际线……”字样,对该医疗行为的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进行了说明。该广告页面由当事人公司员工朱先锋于2022年6月制作,制作时间为一天,于2022年7月2日在“新氧医美”平台店铺发布,2022年7月5日下架。该员工当月收入为5488元,以制作时间核算制作费用应为182.93元。“浙广监[2022]第2022070203号”线索材料显示当事人广告网址为“http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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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3 00:00:00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用中国

(杭上)市监处罚【2022】12号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正当有奖销售

2022-09-13 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人民币共计人民币83201.16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上卫放罚【2022】2号

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2-07-11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上卫放罚〔2022〕2号 案件名称: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健康档案)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伟 主要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健康档案)等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 2.罚款:壹万肆仟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罚没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手机“支付宝”“浙里办”扫描本机关提供的二维码缴纳,或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按缴款单号缴纳,也可以凭本机关提供缴款单号到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处罚机关: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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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上市监罚处〔2021〕1116号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发布利用患者和医生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发布利用患者和医生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发布与其他医疗器械的功效作比较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发布与其他医疗器械的功效作比较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广告主,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对于当事人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于当事人发布利用患者和医生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于当事人发布与其他医疗器械的功效作比较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于当事人发布未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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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00:00:0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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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杭上市监罚处【2021】1116号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情形

2022-06-10 00:00:00

对于当事人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广告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对于当事人发布利用患者和医生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对于当事人发布与其他医疗器械的功效作比较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处广告费用(3451元)二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6902元;对于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处广告费用(1500元)二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上四项合计,共计罚款人民币499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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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上消行罚决字〔2022〕第0057号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02

2022-03-24 00:00:00

现查明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决定给予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杭州银行各网点。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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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上消行罚决字〔2022〕第0056号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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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4 00:00:00

决定给予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信用中国

杭上卫医罚〔2022〕11号

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01^02

2022-02-14 00:00:00

被处罚人: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572486651现已查明: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已构成违法。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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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卫传罚〔2021〕204号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02

2021-11-18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卫传罚〔2021〕204号被处罚人: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572486651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7日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2号的你单位进行消毒隔离采样。本机关于2021年8月30日收到杭州安康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杭安康(2021)检字第2021080899号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样品编号2021080899-001供应室洗涤区终末漂洗水的电导率136.3μS/cm,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WS310.1-2016)“10.1清洗用水:……终末漂洗用水的电导率应≤15μS/cm(25℃)”的规定。根据以上情况,本机关以你单位涉嫌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为由,经审批依法于2021年8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现已查明:你单位因供应室洗涤区净水器的滤芯未及时更换导致的终末漂洗水的电导率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的要求。你单位因供应室洗涤区净水器的滤芯未及时更换导致的终末漂洗水的电导率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不规范的,或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一般情形,属于一般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圆整(25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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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上(消)行罚决字〔2021〕11000097号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02

2021-07-01 00:00:00

现查明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单位属于高层建筑,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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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上卫医罚【2021】0035号

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02

2021-05-28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上卫医罚[2021]0035号案件名称: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履行控烟被处罚人名称: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主要违法事实:未履行控烟职责行政处罚种类:1.罚款:贰仟壹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履行方式: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行政处罚履行期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机关: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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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上)市管市监罚处〔2020〕1093号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下列药品的广告:(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2)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3)军队特需药品;(4)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5)试生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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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第(二)项“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对该页面广告进行了整改,原页面违法内容已不存在,故不再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当事人于2021年4月9日在该网页中发布了“更正说明”,为消费者减轻误解,主动在该范围内消除影响,其存在减轻违法广告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减轻处罚的情形要件。案件承办人认为,对当事人的广告违法行为既要予以惩戒,同时也应过罚相当,鉴于该广告形式只存在于网页中一角,内容未作突出宣传,结合《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建议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一)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因当事人已将“http://www.zhifa369.com/”网站删除,现已无法登陆该网址,故不再要求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也无法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作广告费用两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肆仟捌佰叁拾肆点陆元(4834.6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计,共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捌佰叁拾肆点陆元(3483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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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上市监罚处〔2021〕1001号

【无】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

2021-04-02 00:00:00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29

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0-11-13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0-29案件名称: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被处罚人名称: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主要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行政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行政处罚履行期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机关: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日期: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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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上卫医罚【2019】0287号

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0-07-17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上卫医罚[2019]0287号案件名称: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詹斌主要违法事实: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履行方式: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行政处罚履行期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机关: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日期: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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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上卫医罚【2020】0016号

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0-06-30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上卫医罚[2020]0016号案件名称: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执行消毒管理制度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詹斌主要违法事实:未执行消毒管理制度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履行方式:罚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行政处罚履行期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机关: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日期: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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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上)市管市监罚处〔2019〕177号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2019-10-30 00:00:00

决定对当事人作广告费用两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玖佰陆拾柒元捌角(967.8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上公(小)行罚决字【2019】50945号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小营派出所

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2019-09-29 00:00:00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9月29日10时20分许,小营派出所民警在对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人员信息核查时,发现一名女子是杭州薇琳医疗美容医院员工,该单位于2019年5月13日与该员工建立合同关系至今,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三个工作日内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罚没款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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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上)市管罚处字〔2019〕7号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2019-09-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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