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赣市市监稽章贡价处〔2021〕2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2021-10-14 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综合本案事实,经本局案件集体讨论会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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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市监稽一罚决字〔2020〕15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规定
2020-12-08 00:00:00
当事人发布的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226744.4元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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