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市监处罚〔2024〕124号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违法行为
2024-03-28 00:00:00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罚款523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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硚市监处罚【2022】148号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违法行为
2022-10-14 00:00:00
当事人未经医疗广告审查在“新氧”、“美团”网站平台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碧萃诗水光”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承办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医疗广告,并处罚款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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硚市监处罚〔2022〕148号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违法行为
2022-10-14 00:00:00
当事人未经医疗广告审查在“新氧”、“美团”网站平台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碧萃诗水光”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承办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医疗广告,并处罚款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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硚市监处罚〔2022〕101号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15日在“河狸家”APP网站平台发布医疗美容广告“IPL光子嫩肤改善肤质收缩毛孔抚平皱纹皮肤紧致”的广告词涉及宣传对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和保证的表述。上述医疗广告的费用共计为人民币350元整。当事人在“河狸家”APP网站上无销售行为。
更多2022-08-22 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医疗广告,并对上述行为处罚款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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硚市监处罚【2022】101号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违法行为
2022-08-22 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医疗广告,并对上述行为处罚款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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硚市监处罚〔2022〕55号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药品和医疗器械类的案件
2022-06-29 00:00:00
当事人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购进医疗器械、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三)、(十)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规定储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及《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及《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硚市监处罚〔2022〕18号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违法行为
2022-03-11 00:00:00
承办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医疗广告,并对上述行为处罚款10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硚市监处字〔2021〕159号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违法行为
2021-08-17 00:00:00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医疗广告,并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硚市监处字〔2021〕43号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违法行为
2021-03-19 00:00:00
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医疗广告,并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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