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卫医罚〔2023〕005号
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局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2023-06-25 00:00:00
警告并罚款31900元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越卫医罚【2023】003号
广州市越秀区卫生健康局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2023-06-16 00:00:00
警告并罚款26000元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穗越市监处字【2021】152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违法行为
2021-04-27 00:00:00
当事人:深美(广州)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QA547经营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B107房,B108房、B109房,B110房,B127房,B128房,B156房(自编负一层B042、B043、B045-B048、B056-B058、B060-B063、B065、B067、B068号)法定代表人:蔡正奇注册资本:伍佰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8年05月14日经营范围:卫生2020年10月16日,我局收到举报,称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的公司简介中使用“拥有全球顶尖的极光、彩光、射频等皮肤美容设备10余台”等用语及专家形象(陈书杨)作宣传可能是虚假案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要求我局查处。2020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深美(广州)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68号B107房、B108房、B109房、B110房、B127房、B128房、B156房(自编负一层B042、B043、B045-B048、B056-B058、B060-B063、B065、B067、B068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所述的“拥有全球顶尖的极光、彩光、射频等皮肤美容设备10余台”等用语。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曾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上述用语,但已进行整改,自行修改为“拥有先进的极光、彩光、射频等皮肤美容设备10余台”等用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专家形象和患者术前术后的对比照作宣传,同时在其经营场所现场发现其宣传海报及电子屏上有患者术前术后的对比照展示作宣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我局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2月开始,通过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自2020年3月25日开始,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宣传海报及电子屏上发布违法广告,涉案广告费用为870元,具体如下:(一)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2020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网页内容时,没有发现举报所述的“拥有全球顶尖的极光、彩光、射频等皮肤美容设备10余台”等用语。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曾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上述用语,但已进行整改,自行修改为“拥有先进的极光、彩光、射频等皮肤美容设备10余台”等用语。(二)医疗广告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等名义、形象作证明当事人在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smymzx)上发布专家形象(陈书杨)和患者术前术后的对比照作宣传,同时在其经营场所现场的宣传海报及电子屏上使用患者术前术后的对比照展示作宣传。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我局分别于2021年2月2日、2月3日收到两宗对当事人同类型的举报,指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或美团网上使用真人案例作宣传,我局决定将上述两宗举报与本案并案处理。2021年2月22日,我局再次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现场确认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及美团网页上存在举报所指真人案例,并截图取证。2021年2月24日,当事人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称:1、美团网上的“精选案例”并非当事人上传,是客户自行体验后在美团网上传分享,同日,我局收到美团的运营公司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与当事人的说明情况互相印证;2、提供相关病历证明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的真人案例并非虚假案例。2021年2月25日,当事人再次向我局出具《情况说明》,称为了避免误会,已提请美团网删除“精选案例”专栏。2021年3月1日,我局再次收到对当事人的同类型举报,称其在微信公众号上使用真人案例作宣传,我局也决定与本案并案处理。2021年3月2日,我局查看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发现其“真人案例”一栏的内容已删除,没有发现举报所指页面。2021年3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其称我局于2021年2月22日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后,已自查整改,将相关真人案例页面全部删除。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并确认: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我局向当事人发出的《询问通知书》、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4份;证据三:2020年11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由当事人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照片11张、当事人自有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smymzx)相关页面截图12张;证据四:2021年1月27日当事人向我局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相关员工身份证复印件5份;证据五:2021年2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对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取证截图2份、美团网页面截图2份;证据六: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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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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