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拱市监处罚〔2023〕21号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
2023-02-08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市监处罚〔2023〕21号;案件名称:杭州弗艾弗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弗艾弗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陆丽琴;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当事人杭州弗艾弗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新氧、大众点评、美团、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运营有“杭州4EVER医疗美容”账号,当事人在新氧平台销售“伊婉C玻尿酸”宣传用于填充塑形面颊、苹果肌、太阳穴、法令纹、额头,而该产品在国家药监局备案的适应症为“用于面部真皮组织中层至深层注射,以纠正中重度鼻唇部皱纹”;销售“【玻尿酸】嗨体熊猫”宣传产品适用部位“黑眼圈/泪沟/眼周”,而该产品在国家药监局备案的适应症为“该产品用于皮内真皮层注射填充,以纠正颈部中重度皱纹”;销售“嗨体水光”宣传“水光补水”,而在国家药监局官网备案的适用范围为“皮内真皮层注射填充,以纠正颈部中重度皱纹”。当事人在悦美平台销售“瑞蓝铂金玻尿酸”宣传产品适用部位“泪沟/唇/苹果肌”,而该产品在国家药监局备案的适应症为“该产品适用于面部真皮组织中层至深层注射填充,以纠正中重度鼻唇沟”。当事人在大众点评销售的“东国水光”宣传能“补水保湿”,而该产品说明书的适用范围为“在创面表面形成保护层,起物理屏障作用。用于小创口、擦伤、切割伤等浅表性创面及周围皮肤的护理”。当事人在新氧平台销售“英诺小棕瓶”宣传“淡斑美白”,其在国家药监局备案信息是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而美白属于特殊化妆品功效。当事人对上述产品与说明书适应症不符的情况作了如下解释说明并提供了部分文献依据:1.瑞蓝二号:全称为“注射用修饰透明质酸钠凝胶”,为三类医疗器械,瑞蓝原料是通过细菌发酵法生产的非动物来源的透明质酸,是一种无色、透明、粘稠的凝胶,其透明质酸是由重复的双糖单位构成的大分子物质,含D-葡萄糖醛酸和N-酰葡萄糖胺,所含内容与玻尿酸一致,故可适用于面部真皮组织中层填充除皱,故也适用于泪沟/唇/苹果肌。文献《中国生物美容2010年第1期:关于玻尿酸注射美容196例的体会》中有关于玻尿酸大类使用部位的描述。2.嗨体熊猫针:通用名为注射通明质酸钠复合溶液,为三类医疗器械。该产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说明中适用范围:用于皮内真皮层注射填充,以纠正颈部中重度皱纹。此处并未说明该产品仅用于注射颈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说明也写明的是适用范围/预期用途。“嗨体熊猫针”(注射用透明酸钠复合溶液)是由透明质酸钠、L-肌肽、甘基酸、丙氨酸、辅氨酸、维生素B2等成分组成,添加了活性成分,填充皮肤皱纹的同时,还可以促进胶原纤维的生成,故也适用于黑眼圈/泪沟/眼周。文献《中国生物美容2010年第1期:关于玻尿酸注射美容196例的体会》中有关于玻尿酸大类使用部位的描述。3.伊婉C产品全称为注射用修饰透明质酸钠凝胶,经过国家药监局认证,属于中分子双相玻尿酸,采用BDDE交联技术,提升了朔型能力。适用范围:本品可用于面部皮肤真皮组织中层至深层注射,没有注明仅用于面部鼻唇沟的注射,故也适用于面颊、苹果肌、太阳穴、法令纹、额头。文献《中国美容医学2012年5月第21卷第5期——透明质酸填充注射在医学美容中的临床应用和并发症》一文中有关于此的描述。4.东国水光:商品名称为“液体敷料”,适用范围:用于小创口、擦伤,等浅表性创面及周围的皮肤护理。东国水光利用科学配比的大、小、微分子透明质酸,深层补足水分,提亮肤色,故也可用于皮肤护理。文献《牙膏工业2007年第3期——透明质酸的应用及生产》一文中有关于此的描述。5.嗨体:通用名为注射透明质酸钠复合溶液,为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编号为2**********4。该产品是由透明质酸钠、L-肌肽、甘基酸、丙氨酸、维生素、B2等成分组成,其中透明质酸钠具有粘弹性、润滑、补水及锁水的物理支持,有保湿、补水等作用。因而具有“补水”功效。6.英诺小棕瓶:含5种去黑功效成分,硫辛酸、有机硅、活性维c、谷关甘肽。纯活性维C有利于抑制自由基的生成并消除已生成的自由基,有效减缓皮肤老化的进程。谷光甘肽具有源头抑制黑色素母细胞的激活,在去黑的基础上有效达到再生黑,具有防止色素沉积的作用,从而具有一定的美白功效。文献《山东食品发酵2010.4总第159期——谷胱甘肽国内外研究进展》中有关于此的描述。此外,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真人案例丨做完鼻综合,逆袭白富美!看完就知道为什么要去隆鼻了!”;在美团平台销售的“埋线提升”服务宣称“逆龄抗衰”、发布短视频“4ever全脸打造”出现了患者术前术后对比图;在新氧平台发布“【除皱瘦脸】”服务中宣传了“选择4EVER的8大理由”。当事人于2022年6月27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浙医广【2022】第330105-0134号),其成品样件仅包含名称、科目、电话、地址等。当事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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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卫医罚【2022】73号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2-11-11 00:00:00
被处罚人:杭州弗艾弗医疗美容门诊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8TWU710 现已查明: 2022年10月01日,杭州弗艾弗医疗美容门诊部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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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武林综执罚决字【2022】第2000168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武林街道办事处
【无】
2022-06-21 00:00:00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5月30日06时许起,当事人杭州弗艾弗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安排施工人员对公司内部进行装修。当事人在未取得占道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因怕影响到外面而安排施工人员占用了庆春路230号前城市道路搭建钢架式围档,于2022年05月30日14点45分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处。当事人搭建的钢架大部分在店前台阶上,部分占用了城市道路,呈直角三角形,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两条直角边分别长1.85米和0.95米,面积为0.88平方米。2022年06月07日10时21分,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已整改。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200)。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 http://pay.zjzwfw.gov.cn)或使用支付宝或浙里办APP扫描罚款通知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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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拱武林综执罚决字〔2022〕第2000168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武林街道办事处
2022年05月30日06时许起,当事人杭州弗艾弗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安排施工人员对公司内部进行装修。当事人在未取得占道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因怕影响到外面而安排施工人员占用了庆春路230号前城市道路搭建钢架式围档,于2022年05月30日14点45分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处。当事人搭建的钢架大部分在店前台阶上,部分占用了城市道路,呈直角三角形,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两条直角边分别长1.85米和0.95米,面积为0.88平方米。2022年06月07日10时21分,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已整改。
更多2022-06-21 00:00:00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信用中国
杭拱市管市监处罚〔2022〕16306号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查明:当事人杭州弗艾弗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更美”平台网店“4eer医疗美容”中,发布有一款名为“【玻尿酸】蒙娜丽莎1ml”的服务,其标题中写有“限时6只特惠”字样,而产品界面未标注“限时”的起止时段。经查,该活动并无购买起止时间段。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为了提高商品销量,自行创作了上述广告用语,后委托给杭州市西湖区睿祯图文设计工作室制作广告,后于2021年12月18日日自行发布涉案广告。广告制作费用为200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22年3月25日当即删除该广告。据当事人陈述,其发布上述广告后该服务项目销量为0。
更多2022-06-16 00:00:00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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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下公(武)行罚决字【2021】00686号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武林派出所
【无】
2021-03-12 00:00:00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2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某号某期某层杭州弗艾弗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与员工邓某某建立劳动关系,但该单位一直未将该员工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未告知该员工主动申报居住登记。至2021年3月12日,杭州弗艾弗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的行为被我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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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市监处字〔2021〕0006号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情形
2021-03-05 00:00:00
对当事人杭州弗艾弗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处罚款20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下公(武)行罚决字【2020】00025号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武林派出所
杭州弗艾弗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2020-01-06 00:00:00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11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某号杭州弗艾弗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与员工郑某某建立劳动关系,但该单位一直未将该员工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未告知该员工主动申报居住登记。至2020年1月6日,杭州弗艾弗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的行为被我公安机关查获。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收缴罚没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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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下市管罚处字〔2019〕1111号
杭州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查明:2018年7月,为更好地推广美容服务,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杭州4ever”上发布了美容项目案例前后对比宣传图片广告,案例图片主要为“双眼皮案例”、“隆鼻案例”、“自体脂肪丰面颊案例”、“补水嫩肤案例” 、“美白祛斑案例” 、“紧致提升案例”、“祛痘案例”。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案例前后对比图片均是从百度图片库里截屏的,并不是当事人实际操作案例图片。经查,微信公众号“杭州4ever”上面的宣传广告均是当事人外包给杭州庆联广告有限公司设计制作的。广告内容及图片由当事人提供,费用一年一结。 2018年7月,当事人将上述案例前后对比图片提供给杭州庆联广告有限公司,然后由其设计制作宣传广告,该次广告费用为2000元。广告的发布时间为2018年7月,发布费用2000元,至2019年5月5日,当事人删除上述宣传广告不实的图片。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在案佐证: 1、2019年5月5日,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以证明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的事实;2、2019年5月13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陆丽琴询问笔录一份,以证明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基本事实;3、2019年5月13日,经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确认签字的宣
更多2019-06-20 00:00:00
罚款6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杭下卫医罚【2019】5026号
杭州市下城区卫生健康局
杭州弗艾弗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超越许可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案
2019-06-05 00:00:00
你门诊部于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4月12日未对污水进行消毒处理,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传染病防治类78.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的情形,造成5例以下感染性疾病暴发的”、“一般情节”,裁量幅度:“罚款3000元以下”,本机关决定给予你门诊部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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