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鄞卫医罚〔2023〕73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被处罚人:宁波鄞州唯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FALD9B现已查明:该单位A、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B、使用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独立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美容皮肤科诊疗活动)。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的A行为于2020年11月16日、2021年8月16日曾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相同违法行为被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过,你单位的B行为于2020年05月29日、2020年11月26日、2021年08月27日因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独立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案曾被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过,我局经合议认为应当对该单位予以从重处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 关于“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阶次,一般处罚按照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的规定,应对该单位按照高于罚款幅度中间阶次处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和第(九)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宁波鄞州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鄞州银行任一网点)。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更多2023-07-25 00:00:00
对宁波鄞州唯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50000元;
信用中国
甬鄞市监处罚〔2023〕320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023-04-18 00:00:00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卫医罚〔2022〕180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被处罚人:宁波鄞州唯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FALD9B现已查明:2022年08月02日,宁波鄞州唯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构成违法。你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更多2022-10-21 00:00:00
对宁波鄞州唯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罚款金额:10000元;
信用中国
甬鄞卫医罚【2022】180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2-10-21 00:00:00
被处罚人:宁波鄞州唯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FALD9B 现已查明: 2022年08月02日,宁波鄞州唯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已构成违法。 你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卫医罚〔2022〕64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被处罚人:宁波鄞州唯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FALD9B现已查明:2022年03月10日,宁波鄞州唯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诊疗活动中未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在诊疗活动中未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更多2022-05-10 00:00:00
对宁波鄞州唯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10000元;
信用中国
甬鄞卫当罚字【2021】第2000384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01
2021-11-11 00:00:00
宁波鄞州唯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该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卫医罚〔2021〕4264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01^02
2021-08-27 00:00:00
你单位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A未按规定填写病历;B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独立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为顾客实施脂肪抽吸术)的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第一款关于“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的相关要求,不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和第十八条关于“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九)项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的规定,应责令你单位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另查明,你单位2020年11月26日曾因使用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独立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相同违法行为被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过,属于《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被处罚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从重情节。承办人认为你单位被处罚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从重情节应为本案的主要情节,应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六条关于“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的规定,我局经合议认为,予以你单位从重处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九)项以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同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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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消)行罚决字〔2021〕0175号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02
2021-08-16 00:00:00
现查明你单位经营的(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中段1355号201室、101室)唯格整形医院一层安全出口设置杂物间,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条,决定给予宁波鄞州唯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彩虹支行(账号8101400120130102000000,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北路52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鄞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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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鄞市监处罚〔2021〕579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2021-08-13 00:00:00
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卫医罚〔2020〕016号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
2020-12-14 00:00:00
经查发现该公司7名患者(注射)门诊病历未按规定填写,其行为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的行为具有两个从重处罚情形,按照《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六条,应当按从重处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圆整(¥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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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鄞卫医罚〔2020〕4263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0-11-26 00:00:00
你单位使用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独立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为顾客实施重睑术)的行为,不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和第十八条关于“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同时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元)。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卫医罚〔2020〕4228号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0-08-11 00:00:00
你单位使用护士施XX为顾客进行医疗美容祛斑治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银路1号(鄞州检察院旁),帐号:3901150011200531870。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卫医罚〔2020〕4201号
宁波市鄞州区区卫生健康局
宁波鄞州唯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独立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及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2020-05-29 00:00:00
宁波鄞州唯格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A行为:2020年03月25日使用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独立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不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的A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B行为:医疗废物未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的B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对你单位的上述A、B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元整(¥106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银路1号(鄞州检察院旁),帐号:3901150011200531870。
更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甬鄞市监处〔2019〕387号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2019-06-04 00:00:00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10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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