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越市监处罚〔2023〕660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2023-11-28 00:00:00
当事人是一家从事医疗美容的公司,已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9K0740T),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102153144010417D1102)。经查明,当事人具体违法情形如下:(一)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当事人发布:“韩式微创提眉术:魅力被遮挡、影响社交及别人对自己的印象”等广告内容,将容貌不佳与“魅力被遮挡”“影响社交”“他人印象”等负面评价因素作不当关联,容易导致消费者或者受众在接受广告时产生容貌焦虑。同时,当事人作为一家医疗美容机构,未经审查发布上述医疗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二)价格欺诈行为当事人开展“激光脱毛116.8148”虚假原价优惠活动共售出该项目442单,已收金额115157.9元,成交金额115800.9元,退款643元,实际成交金额115157.9元。当事人开展“激光脱毛27.749”虚假原价优惠活动共售出该项目65单,已收金额4125.7元,实际成交金额4125.7元。当事人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内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0元。当事人开展虚构原价优惠活动的价格欺诈行为,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所列情形,应依据该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价格欺诈行为,并处70000元罚款。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违反社会良好风尚广告的影响,停止价格欺诈行为,并处27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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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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