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上卫医罚〔2023〕8号
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无】
2023-02-28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上卫医罚〔2023〕8号案件名称:杭州珠儿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保存病历资料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珠儿丽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晓容主要违法事实:未按规定保存病历资料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壹万陆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行政处罚机关: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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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上)市管市监处罚〔2021〕4232号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贬低他人的情形
2021-12-03 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发布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广告、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广告的行为处: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10000元。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发布含有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行为处: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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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上卫医罚〔2021〕2068号
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01^02
2021-11-23 00:00:00
被处罚人:杭州珠儿丽医疗美容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8UB8X2T现已查明:杭州珠儿丽医疗美容诊所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已构成违法。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4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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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江市督局市监处罚〔2021〕32105170号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
2021-07-27 00:00:00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发布含有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行为处: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10000元。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发布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不符的医疗广告的行为处: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发布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禁止用语的广告的行为处: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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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江市督局市监罚处〔2021〕206号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情形
2021-03-26 00:00:00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发布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不符的医疗广告的行为处: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10000元。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发布含有宣传有效率诊疗效果的医疗广告的行为处: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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