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市监罚【2023】191018090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东莞维多利亚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仓库合格区内的11个“医用PVA棉”(有效期限:20210815;生产日期:20180816;生产企业:建德市康华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120029号;注册证号:浙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40582号)及检验室内的2个“血细胞分析仪用质控物(光学法)(有效期限:20230510;生产日期:20230210;生产企业名称:深圳市帝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粤食药监生产许20142536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粤械注准20182400335)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被我局依法进行扣押。经统计,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的货值为127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多2023-10-19 00:00:00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医用PVA棉”11个、“血细胞分析仪用质控物(光学法)”2个。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东市监罚〔2023〕191018090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东莞维多利亚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仓库合格区内的11个“医用PVA棉”(有效期限:20210815;生产日期:20180816;生产企业:建德市康华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120029号;注册证号:浙食药监械(准)字2014第2640582号)及检验室内的2个“血细胞分析仪用质控物(光学法)(有效期限:20230510;生产日期:20230210;生产企业名称:深圳市帝迈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粤食药监生产许20142536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粤械注准20182400335)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被我局依法进行扣押。经统计,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的货值为127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多2023-10-18 00:00:00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医用PVA棉”11个、“血细胞分析仪用质控物(光学法)”2个。
信用中国
东市监罚〔2023〕190519034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东莞维多利亚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在美容科走廊墙上发布的“维多利亚水动力吸脂”及“3D生物束带阴道紧缩术”的广告宣传内容未标注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上述宣传内容当事人已经于2023年1月15日进行了下架。经统计,当事人在公司内墙发布未经审查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费用为28元。另查明,当事人在预先拟定的《美容皮肤治疗同意书》上有标示“6、为了医疗安全本治疗礼盒为套盒,一旦售出,概不退换。”的条款,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免除对其提供的商品应当承担的退换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及免除对其提供的商品应当承担的退换责任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多2023-05-19 00:00:00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拾陆元整(¥56)。
信用中国
东市监罚【2023】190519034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东莞维多利亚妇儿医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在美容科走廊墙上发布的“维多利亚水动力吸脂”及“3D生物束带阴道紧缩术”的广告宣传内容未标注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上述宣传内容当事人已经于2023年1月15日进行了下架。经统计,当事人在公司内墙发布未经审查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费用为28元。另查明,当事人在预先拟定的《美容皮肤治疗同意书》上有标示“6、为了医疗安全本治疗礼盒为套盒,一旦售出,概不退换。”的条款,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免除对其提供的商品应当承担的退换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及免除对其提供的商品应当承担的退换责任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多2023-05-19 00:00:00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拾陆元整(¥56)。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东市监罚【2023】190508031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
2023-05-10 00:00:00
一、罚款40000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东市监罚〔2023〕190508031号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东莞维多利亚妇儿医院有限公司在2018年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在新氧平台、美团平台开设的网店(名称:东莞维多利亚医疗美容)发布了“吸脂效率*6、出血少恢复快”、“抚平凹凸”、“无痛”、“极速”等宣传内容;在2021年10月30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在东莞市万江区莞穗大道候车厅(石美路口东行)等13个公交站台的广告牌上发布了“专业:产科、月子会所、妇科、不孕症”等宣传内容,对其提供的诊疗服务进行推介宣传。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含有医疗内容属于医疗广告,且当事人在上述宣传页面上未标注广告审查文号,不能提交上述广告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批文,属于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经统计,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合计广告费用39440元。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多2023-05-08 00:00:00
一、罚款40000元。
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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