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滨卫医罚〔2023〕20号
杭州市滨江区卫生健康局
被处罚人:杭州星光丽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疗美容门诊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B10C88M现已查明:2023年6月6日就医者林某某的病历资料(病历号:10116)中的门诊记录、A型肉毒毒素和透明质酸注射美容知情同意书上医师签名栏空白,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第一款“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的规定。2023年6月7日使用未取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医师柯某独立为就医者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当事人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等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更多2023-07-11 00:00:00
对杭州星光丽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疗美容门诊部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20000元;
信用中国
杭滨卫传罚(2021)2110120号
杭州市滨江区社会发展局
【无】
2021-10-21 00:00:00
现已查明:当事人2021年7月28日放置在换药室柜子里的一筐纸塑包装的无菌医疗器械未标注器械名称、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 当事人放置在换药室柜子里的一筐纸塑包装的无菌医疗器械未标注器械名称、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不符合《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310—2016)5.7.10 f)“灭菌物品包装的标识应注明物品名称、包装者等内容。灭菌前注明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灭菌日期和失效日期等相关信息。标识应具有可追溯性”的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不良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传染病防治类——消毒管理第110中关于“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一般情形,裁量幅度为罚款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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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税一稽罚【2020】288
杭州市税务局
杭州同荣丽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医疗美容门诊部其他违法
2020-09-15 00:00:00
违法事实:你单位取得第三方扬州迈一劳务有限公司虚开的3份普通发票:发票代码3200174320,发票号码23345433-23345435,开票时间为2018-08-06,开票品目为*劳务*劳务,金额152912.62元,税额4587.38元,价税合计157500.00元。上述发票已入账并作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处以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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