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天市监处罚〔2022〕00320号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对医疗广告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或者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或者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或者淫秽、迷信、荒诞的,或者贬低他人的,或者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或者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行为的处罚。;
更多2022-06-15 00:00:00
当事人:广州邦里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LBRX02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365号之一701房法定代表人:梁邦里2022年3月17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广州邦里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2022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365号之一701房的广州邦里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涉嫌在新氧APP动态内发布了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为医疗效果作推荐、证明的广告内容。4月7日,当事人接受我局询问调查,承认在新氧APP动态内发布了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内容,说明了违法广告支付的费用,并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2020年3月至2022年3月,广州邦里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在新氧APP动态内,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在医疗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在发布违法广告过程中投入广告费用5194.9元。以上违法广告费用总计5194.9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登记表及材料,证明线索来源。2.广州邦里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许可证,证明当事人合法商事主体资格。3.2022年3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有发布违法医疗广告。4.广州邦里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案例合同,证明当事人与患者签订合同使用患者肖像进行宣传推广。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发布过违法医疗广告。6.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已对违法医疗广告进行整改。我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因当事人无从轻减轻处罚或从重处罚情节,决定给予一般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予以广告费用(5194.9元)2倍罚款10389.8元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龙口东路210号;电话:3889635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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