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天市监处罚〔2023〕254号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医疗广告违法行为
2023-04-26 00:00:00
我局收到上级移送线索,反映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广州**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外貌玄学,拒绝馒化脸”推文广告含有保证医疗效果和安全性的内容。在推文有当事人的“积美医美”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会引导至相关“客服咨询”页面,进入销售的有关服务页面。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4990544010613D1542)的医疗机构,主要是开展医疗美容医疗项目。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1月10日期间,通过微信公众号“广州**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外貌玄学,拒绝馒化脸”推文广告,介绍其商品“积美轮廓固定术”时含有“无恢复期、安全无副作用、即可见效、效果自然、长效维持”的内容。上述内容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同时比照的广告内容和审批内容,上述广告内容与审批内容不一致。 当事人广告费用为278.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移送通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本案来源。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及受委托人身份合法。 4、《询问笔录》、当事人违法广告内容截图、广东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以及相关的广告成品样件表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等情况。 5、当事人软文营销合同、广告费用发票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费用等情况。 2023年4月19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23〕200号)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上述广告内容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了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应认定为医疗广告。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与上述广告内容一致的相关审查证明,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医疗广告为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当事人发布上述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且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广告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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