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越市监处罚〔2024〕13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
2024-01-04 00:00:00
当事人:广州市美聚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0881596489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26号之一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三楼303法定代表人:潘电电经查:2023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电子显示屏公示的收费项目未注明具体医疗美容治疗项目信息。2022年11月25日,我局曾对上述同一违法行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穗越市监价建责改字【2022】3113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2年12月15日核查整改情况时,已张贴公示注明具体医疗美容治疗项目信息的价格公示牌。经了解核实,当事人称在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其已限期改正,但8月下旬当事人在进行场地布局调整时未及时重新张贴改正版的价格公示牌,同时因员工失误在电子显示屏公示了旧版的价格公示信息,导致违反明码标价情况出现。2023年9月25日,核查整改情况时,当事人已通过电子显示屏公示改正版的价格公示信息。涉案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属于经营者自主制定,因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其商品应售价与实售价的基数难以准确公允界定,故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二、未明码标价的价格公示电子版的打印版;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四、整改情况照片。2023年12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处罚告知书》(穗越市监罚告〔2023〕413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处罚款200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3楼,电话:020-37634674)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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